違反離婚協議將房屋抵押,另一方能否按約要回


【案件回放】周男與禇女登記結婚後育有一子周某。2004年周男購買位於北京市豐臺區XXX號房屋一套。2011年,周男與禇女自行協議離婚,並領取離婚證。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XXX號產房屋權歸禇女與兒子周某所有,不得出售和抵押。禇女承諾:違反協議禇女必須無條件歸還周男房屋產權並和兒子周某共同擁有。後,房屋轉移登記至禇女名下。現周男稱禇女違反了離婚協議書中關於住房問題約定,將禇女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歸周男所有。審理過程中,禇女認可離婚協議及承諾的真實性,確認涉案房屋有存在抵押,但雙方均未出示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法院經依法向房管部門調取涉案房屋的檔案材料,顯示:2014年2月,禇女與案外人曾某某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兩人並申請將XXX號房屋設立抵押權,抵押權為曾某某。2014年3月,曾某某領取一般抵押的他項權證。現XXX號房屋仍存在抵押。雙方對上述材料無爭議,雙方均無法提供抵押權人信息。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經確認系兩人真實意思表示,本應依約履行,但禇女在離婚後將涉案房屋抵押給案外人,確係違反了離婚協議書的相關約定,雙方可經抵押權人同意等條件充足後再行處理。根據物權法,判決駁回原告周男的訴訟請求。

違反離婚協議將房屋抵押,另一方能否按約要回


【恆略論法】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律師認為,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人為禇女,禇女在離婚後將該房屋抵押給案外人,且現仍處在抵押狀態,雙方無法確認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前提下,周男要求將房屋轉移登記,於法無據。

違反離婚協議將房屋抵押,另一方能否按約要回


恆略律師提醒: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一經確認,即應依約履行,但禇女在離婚後將涉案房屋抵押給案外人,確係違反了離婚協議書的相關約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