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鉅貪!基層交警瘋狂斂財千萬元,輕鬆實現“財務自由”

受人請託,幫人對電子違章記錄擅自免分、免罰、修改記錄降低處罰金額等,長沙交警姚克鋒夥同情人收受一千多萬元的賄賂。湖南長沙這起曾引發社會熱議的案件,近日有了最新進展。

幫人銷分受賄超千萬元,獲刑14年

時封君(微信ID:shidaifengmian)從中國裁判文書網2月24日公佈的一份長沙中院的二審刑事裁定書獲悉,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科信大隊原代理副大隊長姚克鋒被法院認定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4年。

據長沙中院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現年40歲的姚克鋒曾先後任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科信大隊系統管理員、代理副大隊長(副科級),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問題,於2018年9月28日被調查,再於2019年3月4日被立案調查,2019年3月29日被採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濫用職權、受賄罪,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

小官鉅貪!基層交警瘋狂斂財千萬元,輕鬆實現“財務自由”

據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姚克鋒和張某丙(另案處理)自2007年起系情人關係。2011年至2015年初,姚克鋒利用時任長沙市交警支隊交通違法處罰系統的系統管理員的職務便利,夥同張某丙在全國公安交通綜合應用平臺違法處罰系統中,對請託人電子違章記錄擅自免分、免罰、修改記錄降低處罰金額,收受侯某好處費共計1092.297萬元。上述錢款均被姚克鋒和張某丙用於購買房屋、商鋪、渣土車、高檔商品以及理財、美容消費、房屋裝修等。經鑑定,2014年至2016年,姚克鋒和張某丙上述違規操作的行為給造國家造成損失共計人民幣93.43萬元。

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姚克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並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已構成濫用職權罪。遂以被告人姚克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同時追繳受賄所得贓款1128.29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長沙中院經審理查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於2020年1月21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官鉅貪!基層交警瘋狂斂財千萬元,輕鬆實現“財務自由”

日常生活中,駕駛員因違反車輛交通規定面臨罰款和扣分的情況屢見不鮮。有人便對此動起了“心思”:在長沙有這樣一群“中介”,號稱有“門路”可以幫忙處理罰款和扣分,交一筆錢就能輕鬆抹去。而他們所說的“門路”其實就是交警隊裡的“內鬼”。

這些“中介”們除了將手伸向姚克鋒這樣在交警隊內擁有領導職務的人外,還將拉攏腐蝕的目標對準了身在基層的交通民警。

與“中介”合汙,七年斂財四千餘萬

同樣是在2019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交警受賄案,也引發了熱議。

2010年3月至2017年11月間,在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處罰教育科處罰中心工作的肖某,運用各種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後1055次非法收受從事交通違法記錄代辦業務“中介”人員所送財物,共計4246萬元。

小官鉅貪!基層交警瘋狂斂財千萬元,輕鬆實現“財務自由”

肖某(右)與“中介”共同受審

肖某原先只是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芙蓉大隊一名擔任火車站地區路面執勤的民警。2010 年年初,經交警支隊領導批准,肖某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中被授以違法處罰模塊系統的權限,擁有違法處罰免計分審核權限、違法處罰電子警察處理權限、違法處罰銷號權限、違法電子警察修改權限、審核權和違法刪除審核權等權限。

在此之前便與肖某相識的某“中介”人員,獲悉肖某擁有上述職權後,請託肖某幫忙為其代辦的車輛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進行免罰款、免計分等處理,並承諾給予一定好處。肖某接受了“中介”的請託。2010年3月29日,“中介”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一張農業銀行卡,將銀行交易短信提醒綁定為肖某的手機號碼,同年4月,“中介”將該銀行卡送給肖某,肖某接受後將密碼修改123456。

2010年4月至2015年9月,肖某每次為“中介”提供的車輛辦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的免罰款、免計分後,“中介”按每處理一條違法記錄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標準,通過向上述銀行卡轉賬或存現的方式,送給肖某共計30276410元。

在請肖某幫忙“銷分”的人中,有一名劉姓男子是肖某同事。劉某由普通勞務公司派遣,在長沙市交警支隊處罰科處罰中心執法辦公室窗口工作。劉某也請肖某幫忙為其代辦理的車輛非現場交通違法記錄進行免罰款、免計分處理,2012年7月至2017年3月,劉某按每處理一條違法記錄100元至250元不等的標準送給肖某現金,共計5876100元。

此外,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肖某每次為“中介”提供的車輛辦理錯誤執法數據的修改、撤銷業務後,“中介”按每處理一條違法記錄 100 至 2250 元的標準送給肖某現金共計1835000 元。

淨化權力,嚴防燈下黑

在此之前,一些“小官鉅貪”已經屢屢讓公眾跌破眼鏡。儘管如此,姚克鋒與肖某這兩起案件仍然令人匪夷所思:兩名交警非法斂財如“脫韁的野馬”,一路所向披靡,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幾乎處於真空狀態——讓人不得不懷疑,當地交警支隊處罰中心的罰款是否一直是筆“糊塗賬”?

對交通違章行為扣分、罰款,初衷是引導民眾遵守交通規則、震懾違法行為。可一旦有人利慾薰心,利用“罰款權力”來賺錢,讓規章制度演化成了權錢交易的戲碼,必然會影響到民眾對相關執法部門的評價。

作為交通管理部門,“罰款”既是一項權力,更是一種需要嚴謹對待的責任,所以首先就得自我淨化、防止“燈下黑”。尤其是一些實權部門、關鍵崗位,必須建立起嚴格的管理、牽制、監督制度,嚴防某些人“身在其位、不謀其政、只謀其私”。在權力變現的衝動面前,人品和自覺有時候靠不住,只有嚴密的制度才能拴住“慾望的野馬”。

【綜合資料:澎湃新聞、瀟湘晨報】

執行主編丨於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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