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四招”抓好內部機構改革

湖南法院網訊 今年初,桃源縣人民法院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關於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意見》,堅持先行先試,經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在全市法院系統率先完成內設機構改革。

抓好宣傳發動,凝聚思想共識。召開黨組會議專題研究,統一班子成員對法院內設機構改革必要性認識,然後分別召開黨組擴大會、院務會、院務擴大會和全院幹警大會,廣泛徵求意見,統一認識,吃透精神,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內設機構改革重大部署上來。積極爭取支持,由黨組書記、院長先後向縣人大、縣委組織部部、縣委政法委和市中院等彙報機構改革的思路,取得支持。

抓好組織領導,積極穩步推進。為確保改革積極穩妥,落到實處,始終堅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一是建立內設機構改革領導機構,成立“內設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機構改革的推進工作。二是建立工作責任制,將改革任務分解,明確牽頭領導、責任部門和完成時間。

堅持精簡高效,科學設置機構。一是堅持精簡、務實、效能的原則;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通過機構改革解決以往存在的機構大而全、工作忙閒不均、人員權責不明等問題;三是廣泛徵求意見,聽取全院幹警的意見建議,同時徵求縣委、縣人大、縣委政法委、縣委組織部和上級法院意見,精心制定實施方案。制定了《桃源縣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將原有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民事審判三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辦公室、行政裝備室、政治工作辦公室、紀檢組(監察室)、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執行局、執行裁判監督庭、司法警察大隊等16個內設機構,調整為10個:辦公室(原辦公室、行政裝備室合併)、政工室(原政治工作辦公室、監察室合併)、法警大隊、審判監督管理庭(原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審判監督庭合併)、立案庭(原立案庭、執行裁判監督庭合併)、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原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合併為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行政審判庭、執行局,並對原合併二層機構的職能進行調整。6個人民法庭,保持不變。

堅持人崗相宜,擇優選拔人才。內設機構改革的核心是幹部的調配和使用,關係事業的持續發展,關係幹部的成長進步,關係部門的和諧穩定。出臺《桃源縣人民法院2018年中層骨幹競爭性選拔實施方案》。在崗位人員使用上,堅持民主決策,採取動議、醞釀、黨組討論決定等程序,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導向,堅持做細緻工作,引導幹部樹立大局意識,消除思想波動,保持幹勁。經民主測評、競職演講和人崗適配性評價、組織審查、擇優選拔等程序,共選出17名中層骨幹正職、10名中層骨幹副職,其中有1名年齡偏大的正職,5名年齡偏大的副職未參與競爭性選拔。對未參與競爭性選拔的中層骨幹按組織程序辦理了任免手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