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做担保,先看懂“担保责任”再说……

替人做担保,先看懂“担保责任”再说……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其中,保证主要指的就是人的担保是,定金是以一定的资金作为担保,其余三种则主要是指物的担保,不同的方式尤其对应的不同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

①主债权、②担保物、③担保数额、④期限、⑤利息、⑥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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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本是解决市场上资金融通的难题的积极产物,不仅保证了债权的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资金的流动性,然而其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人并不真正理解担保的风险性,碍于面子或磨不开的关系轻易答应担保,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欠下的债务,纠纷即会产生,最终害到了自己,因此明确担保的风险性是担保人的必做功课:

担保人是否为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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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为债务提供保证人的,所以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作为次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因此,担保人虽不是次债务人,但是在债务人不进行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也可以当做次债务人进行偿还债务。

作为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向担保人提起诉讼。

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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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9、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担保中保证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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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保证合同成立时,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若届满,则从保证合同生效时计算。

若未届满,则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保证合同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约定的期限过短,从主债务履行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除上述情形外,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的开始日期确定起算点。

3、特殊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若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时,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若属于分期履行的债务,应当自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务人预期违约,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之日起计算。

担保中若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应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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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本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有风险,望谨慎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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