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監守自盜,一條龍辦理提前退休,鋃鐺入獄

李某系某糧食儲備公司勞資科勞資員,本來是應該為員工的薪資福利把關的,這位HR卻利用職務便利,以及對政策的熟悉,幹起了非法的勾當。

HR監守自盜,一條龍辦理提前退休,鋃鐺入獄

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受賄80餘萬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12月,李某偽造”某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印章一枚、”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審批專用章(2)”印章一枚。

在《某省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某省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人員提前退休(職)審批表》上加蓋上述印章,先後給不符合退休條件的司某某等43人違規辦理了退職、特殊工種退休、因病提前退休等手續,致使43人違規享受退休金3682305.64元,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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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這兩個公章均系偽造印章。

李某收受其中26人給予好處費共計834236.28元。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李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違規為他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符合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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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李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收受他人賄賂,是基於不同的犯罪目的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不符合牽連犯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及受賄罪數罪併罰。

李某當庭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本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判決如下:李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0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00000元(罰金自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案例點評

小科員,大野心,為貪慾,刻公章。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東窗事發,牢底坐穿。哪怕是受人之託,也不能幫“朋友”這麼辦事。

對於那43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本案中並沒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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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李某,我覺得還涉及到詐騙公私財物,根據2014年發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含義及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從此條款來看,司法機關也可以據此追究那43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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