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企業與員工不續簽,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z劉紅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終止,只有符合如下幾種情形,用人單位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合同的;(3)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4)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改變原合同內容,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簽訂的。

根據上述規定,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並不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但卻降低原勞動合同所約定的條件,使勞動者的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等方面都有所降低,這屬於一種變相地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因此,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依法獲得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仍然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者提高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簽的,勞動者無權主張經濟補償金。


一號法律資訊


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後,雙方不在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的的情況。而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需要考慮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主體是誰,也要考慮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具體情況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此條可見,以下情況,企業無須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1、企業維持原來的勞動條件(工資待遇、工作條件等),勞動者拒絕續簽的;

2、企業提高原來的勞動條件(工資待遇、工作條件等),勞動者拒絕續簽的;

因此,顯而易見的,以下兩種情況的不續簽,企業應當承擔支付違反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的責任:

1、企業不願意續簽合同;

2、企業雖然願意續簽,但會降低原來的勞動條件,比如降低工資、調低工作崗位等,勞動者拒絕續簽的。

綜上,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應當綜合考慮。


北京小董律師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遇到這種問題,公司方肯定會認為無需賠償,不然太不公平了,隨便招個人就要養他一輩子;勞動者方肯定傾向於有賠償,特別是很多公司都是一年一簽,為公司打拼了整個青春,卻被公司無情拋棄。

一般依據法律規定:

①如果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次月起的雙倍工資(即每個月算兩倍的工資,迫使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②如果公司不續簽或者降低了勞動條件導致員工不續簽的,則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③如果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原來的勞動條件,勞動者卻不願續簽的,則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但實踐中往往有很多特例,且不同人對法條的理解也不一樣,以下列舉兩個案例。

案例一:

案號:(2016)蘇05民終4370號

事實部分:

劉某於2013年11月4日入職A公司工作,職務為綜合管理部副經理,雙方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2013年11月4日——2014年11月3日),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但劉某仍在公司工作,一直到2015年10月29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

審理經過及法院認為:

①勞動仲裁委裁決A公司應當向劉某支付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0月29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01185.7元,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②一審法院認為,劉某系綜合管理部的實際負責人,具體負責勞動人事相關工作,相較於普通勞動者對勞動法律法規具備更高的認知能力,對於A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應當知曉,其未能舉證證明A公司存在拒籤勞動合同的行為,況且A公司按時支付了劉某的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已經履行了誠實信用的義務,故書面勞動合同沒有簽訂的責任在於劉某本人。因而判決A公司無需支付上述款項;

③劉某不服向二審法院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審理並無不當,維持了A公司無需支付上述款項的判決。


案例二:

案號:(2015)蘇中民終字第01321號

事實部分:

孫某與B公司於2012年5月1日簽訂第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其後於2013年4月9日簽訂第二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

2014年3月20日,B公司向孫某發出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即B公司提前一個月向孫某發出書面通知),2014年4月30日,雙方辦理了離職交接。

注:孫某2013年8月24日至2014年1月1日期間休產假,2013年9月17日生下一女,其最後一天上班為2014年4月30日。

審理經過及法院認為:

①勞動仲裁委裁決B公司支付孫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32000元(該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雙方不服,均向法院起訴。

②一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如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根據B公司向孫某出具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可知B公司決定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而此時孫某在哺乳期內,其稱與孫某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無事實依據,故B公司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應支付賠償金。B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上訴。

③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一致,維持原判。

小結:

案例一與案例二對比一般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糾紛,均出現了特殊情形(即主管人事以及尚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員工),因而導致賠償結果也發生了變化。

案例一中,勞動仲裁委顯然更偏向於勞動者,支持了劉某其後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主張,但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劉某專門負責人事工作,明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後果,再加上公司無其餘違法行為,劉某也無法證明系公司拒籤,因而未支持劉某的主張,與勞動仲裁委觀點不同。

案例二中,如果只是一般員工,一般只會支持其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但因孫某尚在哺乳期內,所以勞動法對其保護度更高,對公司要求更為嚴格,最後判處公司支付員工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40000元(該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所以對於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有賠償,一定要根據個案進行分析,但總的來說,勞動法還是更偏向於勞動者,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的(即使公司也無過錯),多半會要求公司進行賠償或補償。


這個律師不太冷


你好,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屬於合同法定終止,如果公司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規定,公司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你的合同期限是幾年,就補償你幾個月的工資。比如,你的合同期限是3年,現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再續簽合同,那麼需要一次性支付你3個月的工資。

除了你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外,你還可以享受失業金待遇。因為你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但這需要你到社保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還需要公司提供一定的簽字蓋章手續,等這些都辦好了,以後就可以按月領取失業金,具體能領取多少個月要看你繳納失業保險的累計時間有多長,這個都是政策規定好了的,你可以諮詢一下社保局。

特別提醒一下,經濟補償金是企業出錢支付給你,失業金是社保局打卡給你。所以,經濟補償你不好拿到,我建議你可以跟公司協商一下,讓公司幫你辦失業登記手續,你拿到失業金就不錯了,經濟補償就算了。如果你不怕跟公司撕破臉,不怕維權的困難,想拿到經濟補償,那麼你可能要跟公司鬥上幾個回合才能拿到,但如果這樣,你的失業金可能又拿不到了,因為企業不給你在失業登記審批表上面簽字蓋章,你就沒轍。所以,具體你想拿哪一種補償,需要你做好決定。

我的個人看法是,拿失業金對企業沒有任何支出,這個比較容易,但每個月也就一千多點。拿經濟補償對企業有金錢損失,肯定難拿,但每個月可以拿好幾千。兩難的決定,我僅僅分析一番,如何抉擇你自己看著辦。


Sir聊HR


先說結論,當然需要。而且根據不同的情況,甚至企業沒有不續簽的權利。我們逐一來分析。

1、在簽定二次勞動合同以內,到期後給予勞動者補償後,企業可以與勞動者不續簽。

根據勞合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及其實施條例之規定,企業在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後,選擇不續簽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償標準為N。即,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補償,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個月的標準補償。補償金的月標準是指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到期後不允許企業不續簽,而要自動延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當勞動者處於以下幾種情況時:

受職業病危害未進行離崗檢查的、工傷的、醫療期內的、女工三期的、工作時間達十五年以上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等情況,到期後企業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自動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具體內容可參見相關法條)

延續的情況消失後,企業可以與勞動者不續簽,但仍需支付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同上。

3、到期後沒有不續簽的權利,必須經員工同意且須支付補償金的方可不續。

如果已經簽定兩次勞動合同,當第二次合同到期後,企業已經沒有權利決定是否與員工續簽了,而且要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這時的決定權在勞動者手中,如果企業想要與勞動者中止勞動關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只能違反解除,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選擇就要續簽,那就要看企業的談判功力或支付的金額了!


老王觀職場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一個人在一個單位工作,最多隻能簽訂三次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就存在是終止勞動關係,還是續簽勞動合同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如果是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則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理解,很多人存在一定的誤解,並不是簡單的誰不願意續簽的,對誰不利,也要看具體的條件,下面筆者就來詳細講解一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種情況不再考慮合同條件,只要是單位不願意續簽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願意簽訂的,則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即使是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維持原來的勞動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要求提高原來的勞動條件的,則這種情況下導致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後,要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即考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意願,也考慮勞動合同的條件,並且嚴格區分上述四種情況來決定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


文字愛好者007


這個問題,我的回答是:不一定!

原因如下:

勞動合同期滿,但仍然服務的

1、不續簽合同,不超過1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解讀法條】

1)關鍵詞:“一個月內”,即有關係沒合同,合法最長時限1個月。

2)關鍵含義: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以內,不訂立書面合同,不違法。

2、不續簽合同超過1個月,但在1年以下的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換句話說,你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資。

3、不續簽合同超過1年

你的勞動合同將自動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注@聞智彬彬,15年資深HR,10年企業高管,伴你職場價值成長!

—END—


聞智彬彬


對於這個問題,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勞動者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應當自然解除。雖然這種情況不屬於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情況,但是如果勞動者沒有一些法定的過錯,用人單位只是出於自身原因不打算與勞動者在進行續簽,此時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除非是勞動者主動拒絕續簽或者提出不續簽。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勞動者雖然決定不續簽,但並不是心甘情願的,是因為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壓力,比如,降低了工資水平或者調低了工資崗位,導致勞動者不得不放棄續簽。這種情況下,不屬於勞動者主動不續簽的情況,用人單位依然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勞動者已經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次再續簽,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這種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續簽,用人單位就必須續簽,用人單位是沒有選擇權的。但是如果不屬於應當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只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關於這個問題,現在基本上大家也都知道了,勞動合同到期後,誰提出不續簽,誰就負相應的責任!

勞動合同到期後,個人原因提出不續簽

這個沒什麼好說的,個人原因提出不續簽的, 那麼就和自己辭職一個道理,公司只需要將你工資結算完畢、相關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即可。

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願意續簽,但公司原因不續簽

這個屬於公司提出的不續簽,那麼公司除了要結算工資外,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就是按照你的工作年限來算,每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6個月的按照0.5個月來算,6個月以上的按照1個月算。這個月工資的標準是按照最近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來計算。

綜上所述,如果是公司提出不續簽,那麼公司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打聽生活


勞動合同到期的話,一般公司都會續簽的,且待遇不會減少,減少就是違法的。當然,不續簽的也有,一般公司會暗示或協迫你自己離職,這時候,你就要多注意,只要不違反大的規章制度,就無須理它。不續簽就得支付你補償金,這是有法可依的,當然前提你得保留好相關的證據,特別是工資收入證明,直接會影響你的補償金多少掛鉤。如果公司不支付你的補償金,你採取以下流程:

1,先跟公司協商,哪怕明知道公司不同意支付,你也要有這個動作,還有,自己的每月收入工資條等證據留下來做證明;

2,找當地勞動督察大隊,尋求他們的處理方法,但一般來講,公司硬挺不給的話,只能走勞動仲裁這個方法了,光仲裁其實很快的,現在每個地方對這一方面都快速處理;

3,補償的標準:每滿一年工齡賠償一個月工資,此處是指你離職前三個月每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半年按半個月賠償。

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是判你贏的,而很多公司就會拖著上訴,明知道會輸也會拖著你玩,所以每碰到這樣的事,就感覺特鬱悶,違法成本低,不足以震懾非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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