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的定金和訂金區別是什麼?定金能拿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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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經付了的定金,一般只有在開發商發生過錯的情況下,合同簽約不了才能退回來,如果是由於購房者的原因是不能返還的,所以我們在買房交定金時一定要好好了解一下。

一、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

1.交付定金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會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 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二、購房定金能要回來嗎?

1.因購房者的原因未能訂立預售合同的,購房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2.對開發商來說,如為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而與他人訂立預售合同;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即與購房者簽訂預售合同;未告知購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實,則開發商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因不可歸責於開發商和購房者的事由主要有,如雙方就預售合同的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或出現不可抗力等情況,導致預售合同未能訂立的,則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如上所述,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只有因為開發商的過錯導致房屋合同不能簽訂時,購房者才能把定金要回來。在認購階段,購房者僅對房屋的大致情況有所瞭解再去付定金比較可靠。


廣州豪宅客戶經理陳生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購房的定金和訂金區別是什麼?定金能拿回來嗎?

其實定金是屬於一個法律概念,但是訂金卻不是法律概念。定金在法律上有規定,而訂金在法律上卻沒有規定,往往都是根據雙方的約定以及交易習慣約定俗成的。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這就是法律上規定的定金罰則,定金屬於擔保形式的一種,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債務,就需要承擔定金賠償的法律責任。

2、但是訂金法律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並不適用上述定金罰則的效力。訂金通常是合同付款金額中的一小部分。

區別如下:

(一)定金一般是跟隨著主合同而訂立的,屬於從合同性質,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才有效;主動無效,定金合同就無效。而訂金合同卻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屬於主合同的條款。

(二)定金可以適用定金罰則;而訂金卻不行。

(三)定金具有擔保的性質。訂金不具有擔保的性質。


購房定金能退嗎?

通常情況下,一方不履行主要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定金是不可以退的。

但如果符合下列特定條件,存在一定的可能性:

(一)賣方違約;

(二)買賣雙方在過程中不存在違約行,僅僅是因為預銷契約或者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導致未能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賣方應當把定金全額退還給買方;

(三)賣方沒有取得房屋銷售合法證件或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

(四)正式簽約時,賣方未能履行認購書中確定的房屋條件而導致未能簽約的;

(五)其他合法的情形。

以上內容為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純粹手打、實屬不易,喜歡點關注唄。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評論區留言,交流討論。


每日講法


在購房合同中,很多購房者對於《購房合同》中的細節關注的較少,特別是對定金、訂金,概念的認知很模糊。

其實,在買房子的時候,購房者所交的“定金”和“訂金“是不一樣的,那麼,定金與訂金是什麼意思?定金與訂金有什麼區別呢?

一、什麼是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又稱保證金。定金具有法律效應,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按照法律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給付定金方不履約,無權要求返回;收受定金方不履約,雙倍返還。

二、什麼是訂金?

訂金指的是房屋買賣雙方有意交易房屋,房屋買賣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雙方進一步協商簽訂臨時認購協議,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

訂金不同於定金,訂金視作預付款,沒有法律效應,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訂金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況下,不管哪方違約,訂金原數返回。

三、定金與訂金有何不同?

1、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定金罰則是什麼?

如果交定金的一方違約,那麼違約方就無權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違約,那麼違約方就要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種擔保形式,如果一方違約,就要適用定金罰則。

五、如何約定合同中的定金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措詞使用的是“定金”的字眼,但在合同中沒有規定定金的性質,該“定金”也不能產生雙倍賠償的法律效力。

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如果希望定金罰則能夠得以實現,則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出定金的法律性質。也就是說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將雙倍賠償,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將無權要回定金。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所使用的文字應當使用“定金”這一標準用法的文字。儘量避免使用其他諸如“訂金、保證金”等字眼,以免出現歧義給以後的定性帶來麻煩。

六、如何避免購房定金合同糾紛?

1、謹慎籤協議

在簽約定金合同前,小編提醒各位購房者如果在沒有和賣家全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千萬不要給付定金。另外,定金要直接付給賣家,減少環節就是減少糾紛。

2、避免糾紛

為了避免發生糾紛,任何承諾最好都要落實成書面的東西,個人簽字就生效,公司必須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才生效。另外,錄音、證人證言也都可以作為證據的,因此能保存好就儘量保存好。



島城安家


我們在購房的時候,定金和訂金是有非常明顯的區別。如果你付的是定金,那麼你一分錢也拿不回來。如果你付的是訂金,可以全額退回。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依據上有很大的差別。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定金是對合同有擔保性質的資金,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合同,並且定金合同從簽訂合同之日就開始生效。你是買方,屬於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你作為買方不履行約定合同債務,是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的。如果是賣方,收取定金的一方。賣方不履行約定合同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所以我們購房者在買房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不要衝動消費,後悔了就退不了。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備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備明顯的擔保性質。

訂金是屬於在履行合同下預先支付的款項。那麼在購房者買房的過程中,如果在執行合同中沒有其他問題,那麼訂金就是合同款項中的一部分。如果在執行合同中出現了其他問題,導致合同執行不了,那麼不管是哪一方的責任,訂金都是可以退還的。

定金和訂金在籤合同時都是經常使用的,雖然一字之差,但是意思卻有很大差距。所以我們購房者在買房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不要讓別人鑽了空子。為了避免損失,我們在籤合同時要看清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感謝閱讀。


王之煥


定金是我們說的大定,而訂金是我們行業裡說的小訂。

定金根據法律規定是不退的,除非在認購協議書裡有規定。訂金有預定的意思,是可以退的。

但是在實際的買房過程中,我也經歷過很多大定開發商給退房的。一類情況,客戶徵信有問題,貸款批不了,又沒有辦法全款。開發商把定金首付都退給客戶了。這也要看開發商的人品了,在我們城市,我見過國內數一數二的開發商,非常強硬,即便是客戶徵信有問題,也不退定金。反而是我們本地的開發商,比較好溝通,發現客戶確實因為徵信有問題,並不是反悔了,就把定金退給客戶了。

還有一類情況,就是客戶去案場討要,情緒比較激烈,影響到案場的氛圍了,開發商不想因此影響正常的銷售,也就退定金了。

簽定《認購協議書》時,要仔細看合同內容,最好有明確的說明,這樣才能保證自身利益。

謝謝!



David大偉


我是成都賣房的房產經紀人張某某,我回答這個比較合適

先說定金,售樓部如果寫的是這個定金的話,那麼後期是不會退的,因為交了這個定金之後,售樓部就會把這套定了的這套房子,錄入售樓部的電腦系統,一層層的報上去。

再說訂金,行業內部也叫這類叫小訂、或者叫誠意金這種說法,這個是可以無條件退的,只是暫時交點錢,鎖定一下房源。但是這個是有時間限制的,交這種訂金基本上不得超過3天時間,就必須來轉成定金,不然售樓部就會視為客戶不要這套房子了。

一般來說,買房的時候,售樓部置業顧問或者中介公司,都會給客戶說清楚這兩者之間的區別,如果沒有說清楚的話,後期有啥子問題,都是售樓部和中介公司負責。

希望對你有幫助





成都房產經紀人張某某


作為從業八年的專業地產工作人員,幫您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定金和訂金一字之差,完全兩個不同意思!

定金,能退但也不能退!

訂金,肯定能退!

下面言簡意賅的說一下:

1、定金

買房的時候房子看好了,價格等其他因素都談好了,那麼交定金證明這個房子定下來了。一旦因購房者違約,定金甲方有權不予退回;甲方原因的,比如房子不賣了,或者條件變了,定金雙倍退回!但是我們交完定金之後,發現開發商存在虛假銷售、證件不全等因素,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

2、訂金

訂金說白了也叫誠意金,暫時保留房源或暫時保留折扣,屬於甲乙雙方口頭約定,一旦反悔,甲方無條件退還!
所以在買房的時候,一定要三思,把所有能考慮到的問題都問好!確保流程順利!


iM房產小門


  購房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如下:   

根據《合同法》規定,定金可以作為一種債權擔保,含有保證金的性質。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在合同履行後,定金應當作價款或收回。如果購房者不履行定金合同的話,無權提出返還定金的要求;而收受定金的賣房人或開發商不履行定金合同的話,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且定金在法律上也有著嚴格的法定條件:   1、定金需以書面形式約定;   

2、定金必須實際交付完成;   

3、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總額的20%。  


 

而訂金則不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它在實際上是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支付手段之一且不具備擔保的性質。在商品房的交易中,即使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也並不表示他就此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相反,如果賣房人或開發商不履行義務也不需要雙倍返還訂金,但也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總之,二者的區別是,訂金可以退,而定金不可退。在定金支付後,支付首期款的期限,以定金協議為準。

一般情況下定金無法退,除非對方有違反條約的情況。


財經小助理


寶蓋頭的“定金”與言字旁的“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法律含義卻截然不同。簡單來說,寶蓋頭的定的“定金”是法律上的擔保形式,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而言字旁等的“訂金”,是實際生活中使用的比較多的,但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規定,可以將寶蓋頭的一定的定的定金作為一種債權擔保,其含有一種保證金的性質。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作價款或者收回。寶蓋頭的定的“定金“在法律上有著嚴格的法定條件:1、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2、定金必須實際完成了交付;3、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總額的20%。

言字旁的訂的“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是預付款的性質,並不具備擔保性質。

言字旁的訂金可以退,而寶蓋頭的定金則不可退。定金支付後,支付首期款的期限,以定金協議或者合同的具體約定為準。



大鹿曉生


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定金與訂金哪個能退?

定金不能退,訂金可以退。

買房交定金有哪些注意事項?

1、交定金不能用口頭協議

在買房交易的時候,交定金時只是做了口頭上的約定,沒有任何書面上的約定,口頭約定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沒有法律的保護。因此,消費者應當增強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很多時候一些購房的市民在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合同時,會向開發商交了一定數額的定金,但是沒有想到在購買房子向開發商索要定金時,卻遭到拒絕返還定金。

2、定金不具有強制性

定金條款並不具有強制性,它僅是具有指導性的,消費者是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3、注意定金條款的陷阱

一般情況下,雙方雖然是訂立了定金條款,但是隻有消費者在交付了定金後,合同才會生效,應當在定金條款中註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謹防有的不良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消費者違約。

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並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籤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後患。

其次是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籤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據有兩個: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於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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