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遛狗溺亡,後果自負

遛狗溺亡,後果自負


某男子在永定河冰面上遛狗不幸溺亡,按照傳統思維及司法實踐,只要死了人一定要抓個埋單的,總有“未盡安全警示責任”的管理者經營者,被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死者家屬把涉案永定河經營單位告上法庭,主張賠償喪葬費等62萬元。死者作為成年人完全明白冰面遛狗可能發生的風險,公知事實和常識,無需警示。法院以死者“自甘風險行為”為由,駁回家屬賠償的訴請,詮釋了侵權責任法“過錯賠償原則”,捍衛了無過錯不賠償的法律規定。廣東一男子私自爬樹摘果摔死,村委被判賠償責任,如果苛求村委警示“爬樹能摔死“才免責,實在荒唐。最高法院再審改判“爬樹摘果”案,村委不承擔賠償責任,指引公民行為責任自負,嚴格禁止擴大加大無過錯方責任的“道義”審判。諸如聚會醉酒死亡的糾紛,參與人大多被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誤導大眾,無所適從。如果想免責,喝酒聚會要控制參與人的酒量,要熟知參與人身體狀況等,甚至要聲明不勸酒,還要保留證據等,天方夜譚,強人所難。聚會喝酒隨時可能觸犯法律,招致賠償責任,嚴重擾亂公民正常的生活交流。此案旗幟鮮明的駁回死者家屬的無理請求,捍衛法律底線,體現出法律與道義的嚴格界限。


聲明:本文系山東匯通律師事務所張吉青律師原創。執業證號:13702198710923927。如需轉載,請註明作者和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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