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 計件制工人 8 小時之外加班應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計件工資制,是指按照合格產品的數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位來計算的工資制度。 它不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勞動報酬,而是用一定時間內的勞動成果(含實物和服務) 來計算勞動報酬。計件工資制的優點,在於能夠通過“多勞多得”的利益激勵,激發勞 動者自身在固定的時間內儘可能的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督促、管理成本。

實踐爭點 計件工資制是否存在加班費, 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計件工資制度是以工作量而非以工作時間作為計算工資的基礎, 而加班工資是在工作時間基礎上計算的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所獲得的額外報酬。 因此計 件工資制度下不存在加班工資。勞動者根據自己的工作量實行多勞多得。 第二種觀點認為,計件工資制度下也存在加班工資,勞動者在法定 8 小時之外完成 的工作量所獲得的報酬就是加班工資,因此無需另外再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種觀點認為,計件工資制度與計時工資制度都是我國法定的工資制度,都應嚴 格遵守國務院有關“每日工作 8 小時、每週工作 40 小時”的工作時間規定。因此,計件工資制度下,勞動者在 8 小時之外所付出的勞動應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支付額 外的加班工資。

裁訴指引 筆者傾向於第三種觀點。

計件工資制度對加班問題的認識之所以有很多分歧,原因主要在於計件工資制度除 了遵守法定工作時間規定外,還要遵守計件定額的規定。因此,在完成了計件定額後, 其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的,我們就可以視為存在加班行為。原勞動部發布的《工 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 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視為實行計件工資勞動者的加班。 如何計算其加班工資,在實踐中亦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每個計件制企業 對計件單價是有自主制定權的,因此,對於加班工資也可以以“超額計件單價”的形式 來支付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的勞動報酬,視為支付加班工資。“超額計件單價”因每個企 業具體規定的不同而不同,其支付比例也可以不相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計件工資制下 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應與計時工資制下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相同,至少其比例應一致。 即按照加班時段的不同,分別提高 1.5 至 3 倍的計件單價。筆者傾向於第二種觀點。加 班工資是指《勞動法》中所說的“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按 照勞動者提供勞動時間的不同,“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可分為延 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勞動報酬和節假日安排加班的勞動報酬三 類。這幾種類型企業支付加班工資的標準是不同的。根據《勞動法》第 44 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 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 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對於計件 工資制度下的加班同樣可以適用上述條款。也就是說,如果計時工資制計算加班工資的 標準是每小時收入基礎上的 150%-300%的話,那麼計件工資制計算加班工資的標準 則是計件單價基礎上的 150%-300%舉例來講,如果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一個產品 需要 10 元的話,那麼平時的加班一個產品就是 15 元,休息日的加班一個產品就是 20 元,法定節假日的加班一個產品就是 30 元。這與某些企業實行的“超額計件單價”的 概念是不同的。對於申請了綜合計時制又以計件為標準發放工資的企業,其法定工作時 間則按照其申請的月、季、年為標準計算,在法定工作時間範圍之外的按照平日 150%, 法定節假日 300%的標準支付,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概念。

綜上,計件工資制的特點是以勞動者生產的產品數量來計算勞動者的工資,而不直 接以勞動時間來計算報酬,但它只是一種報酬計算方式,並不能改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 時間以外工作這一事實。勞動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就應當認定為加班,而只 要是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工資,而不能以工作任務完成形式為 藉口混淆工時法律制度,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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