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林權爭議有時間限制嗎?

木涼人


在農村,尤其是山區農村,林權爭議的確存在,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有的已經跨越幾代人,依然難以調解,真的很讓人頭疼,因此林權爭議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至於該問題追加的“自己的林地在83時登記在別人林權證上,現提出登記錯誤能更正嗎?”這個話題,基層林業在基層工作中,接觸頗多,深有感觸,給大家分享一下處置原則和辦法。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1981年,為呼應土地改革,我國開展了“林業三定”工作,將集體經營的山林區劃承包給集體組織成員個人經營,在分戶承包過程中,為了力求利益均衡,將集體所有山林,按照天然林林、杉木林、茶山、荒山、薪炭林山等進行分類,然後按照當時人口,抓鬮排序,平均分配。

1981年的“林業三定”相對比較粗放,這樣就出現了這種情況,如面積很小的茶山、杉木山被包裹在別人成片大塊的天然林或者薪炭林山場之中,由於面積小,疏於或者懶的登記,或者當時口頭約定,該片杉木或者茶葉屬於某某,彼此心知肚明,各自經營,互不干涉,形成分的小塊杉木、茶葉的農戶沒有該塊山場的權屬證明。

這在當時很普遍,大家也不太在意,因為當時承包到戶是約定管護的,樹木被盜還要受罰的,並非明確該片山場就歸個人經營。這樣就為以後的權屬之爭埋下隱患,當老輩人過世,下輩人就存在疑問了,怎麼你的山跑到我的山中間了?個別人不予承認,就形成矛盾糾紛。

出現這種情況的處置原則

2008年,我國進一步完善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很多這樣的“插花”山得到糾正,重新核發了林權證。由於這種情況較為普遍,為此,各村組也專門組織相關人員,聯合調查調處,絕大多數群眾還是非常配合的,在搞清楚事實真相以後,通融協商,雙方簽訂協議,在勘界書上簽字,完成了確權登記。

因此這類糾紛,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簽訂協議,完成勘界,相互確認彼此界線,即可完成確權登記。

如何進行調處改錯

對於此類尚未解決的問題,需要當事人誠懇的向對方說明情況,提前做好溝通,然後在村組幹部的組織下,雙方達成共識,簽訂協議,勘界認定,就可以按照相關程序予以糾錯改正,核發林權證了。

也可以直接向村委會書面遞交申請,要求補發林權證,由村委會會同相關部門來進行調處,完成補發流程。但基層林業認為,這樣的問題,當事人主動與對方溝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先達成一致以後,調處成功率會大大提高,也更具鄉村特色,有人情味,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嘛。


基層林業


林權作為一種不動產,由其引發的爭議是不受時效限制的。如果登記有誤,完全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去申請更正。按照林業部門的要求,攜帶相關材料,如本人身份證或單位組織機構代碼本、林權登記申請表、權屬證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登記機關申請補正.具體的問題請諮詢林業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當然你可以在其官網上查詢,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勞動小達人


尊重歷史,實事求是,重事實,重證據的原則 ,依法核發的山林權證、各種經營、管理憑據,協議、合同、裁決等,從不同時期、不同角度為山林權屬提供了依據,是確認權屬的基礎資料,而且強調了對發證“確有錯誤且權屬仍有爭議的;同時還要十分重視證據的調查研究,鑑別證據的真偽,查勘山場與證據是否相符

能夠準確反映林木、林地經營管理狀況的有關憑證;(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能夠確定林木、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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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沒有時間限制的,要變更回來,除非當事人,也就是現在的林權法律上的主人同意才可以變更的,如若不然,只要找到當時登記錯的證人,證言,收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才能要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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