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6 5.1後是否要拆分企業?

5.1後是否要拆分企業?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當年規定,從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018年4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提高到100萬元。

一石激起千層浪!優惠政策來襲,很多公司紛紛設想,把現有企業拆分,把原企業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最大限度降低稅負!

在具體拆分和轉換時,有哪些問題需要提前考慮呢?

一、是否轉換

一般納稅人是否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至少要同時考慮以下因素:

1、原申請一般納稅人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登記。

如果企業是按照“營改增”的政策標準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則無法再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

2、企業現有的增值稅實際稅負率是否超過3%。增值稅實際稅負率為每期增值稅納稅額除以當期的不含稅銷售額合計。如果不超過3%,則沒必要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

3、企業服務的客戶對增值稅發票是否有特殊要求。如果為公司貢獻大部分利潤的客戶都要求開具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便企業滿足轉換的條件,也不能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

綜上,如果企業滿足轉換條件,且轉換後既能使企業的實際稅負下降,又不影響企業的正常銷售,就可以考慮轉換。

二、是否拆分

對於一個正在經營的企業而言,如果現有公司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是“利潤總額”)超過100萬元,理論上就可以拆分(可“一分為二”或“一分為多”)。但在確定是否拆分時,至少需要同時考慮以下問題:

1、現有合作客戶是否對供應商有特殊要求。一些大企業對供應商會有比較嚴苛的要求,不在供應商名錄範圍內的,不會納入合作對象。如果公司現有的合作客戶均屬於此類情況,則無需對企業拆分。如果有部分客戶沒有此要求,就可以考慮對企業拆分。

2、企業的內部管理是否精細。拆分不僅是形式上的分離,還包括公司現有人員的重新調配,後續採購管理、對外銷售、資金往來等各項業務的再分配。“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確實可以節約成本,但前提是企業的內部管理要更加精細化。如果會計核算未進行嚴格區分,最後搞成兩本“糊塗賬”,則又會面臨其他稅收問題。如一家公司替另一家公司負擔成本費用支出,就會導致雙方都無法將該支出在稅前正常列支,從而多繳納稅款的風險。

如果上述問題都能得出有利於企業的答案,就可以拆分。拆分同時,結合第一部分增值稅的業務籌劃,從而實現企業總體上的稅負最優。

三、如何拆分

綜合上述分析後,決定對企業進行拆分,則拆分的形式也需要企業慎重選擇。

1、現有公司投資設立一個全資子公司。如果新公司的股東及持股比例和現有公司股東及持股比例完全一致,且新公司的經營不需依賴現有公司的任何資質,則由現有公司投資設立一個全資子公司比較適合。

2、現有公司參股投資設立一個新公司。如果新公司需要引進新的股東,且新公司的經營不需依賴現有公司的任何資質,則由現有公司參股投資設立一個新公司比較適合。

3、設立一個現有公司的分公司。如果當前公司經營的業務需要有特殊的“許可資質”,且該資質的辦理存在一定門檻,設立一家分公司相對適合。具體辦理時,可考慮將分公司設立在一些稅收窪地。

總分機構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總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分公司的年銷售額只要不超過500萬元,就可按小規模納稅人計算繳納增值稅。

按照《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總公司統一計算完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後,分公司按比例分攤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分公司無論繳納增值稅還是企業所得稅,均可在稅收窪地享受一定的“稅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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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高頓財稅學院(ID:gaoduncaishui),轉載於張海濤財稅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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