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稅局重點稽查之收入自查與涉稅補救

正所謂,年年歲歲彙算清繳,歲歲年年政策不同。2018年在經歷了一系列政策變革後,今年“嚴”值爆表的彙算清繳,小主們需要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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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收入自查涵蓋的範圍

一、日常主營業務收入的確認

由於企業的經營範圍不同,一個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相對於另外一個企業來說可能是其他業務收入。如:工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是產品銷售收入,企業也可能有些剩餘房屋出租收入,此房屋出租收入對於工業企業來說屬於其他業務收入,對於租賃行業來說就屬於主營業務收入。

因此,確定一個企業的收入是不是主營業務收入,關鍵是要看企業的經營範圍。

二、日常其他業務收入的確認

其他業務收入是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其他日常收入。如:工業企業銷售的邊角料收入等



三、視同銷售收入的確認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四、非日常業務收入的確認

主要包括:手續費收入、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違約金收入、取得的補貼收入、用於交際應酬的禮品贈送收入、外購水電氣用於職工福利收入、代銷收入、分期收款銷售等。


稅局重點稽查之收入自查與涉稅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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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涉稅補救

在2018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前,應當做好以下一些方面的補救措施:

一.日常收入方面

收入是否全部確認?是否存在未開票收入?企業應當做到:

1>全面梳理企業的全年收入情況,檢查企業有無未確認收入的部分,是否存在未開票收入。

2>通過往來賬檢查有無未開票收入。

3>通過企業資金流水檢查有無未開票收入?

4>通過其他途徑檢查有無未開票收入。

二.企業其他收入方面

主要關注以下方面:

1>手續費收入: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取得手續費收入未確認的情況。

【核查建議】檢查其他應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續費”等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及餘額,是否存在收到手續費掛往來不作收入情況。

2>是否存在確實無法支付的款項未計入收入總額情況。

【核查建議】核查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明細科目中長期未核銷餘額。

3>是否存在違約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的情況。如:沒收購貨方預收款。

【核查建議】核查預收賬款科目,瞭解往來核算單位中貸方金額長期不變動的原因。

4>是否存在取得補貼收入,不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的,長期掛往來款未計入收入總額的情況。

【核查建議】核查其他應付款、專項應付款等科目貸方發生額,以及其相關撥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徵稅財政性資金的相關規定。


稅局重點稽查之收入自查與涉稅補救


5>是否存在用於交際應酬的禮品贈送未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情況。

【核查建議】

核查產成品科目貸方直接對應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稅申報時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6>是否存在外購水電氣用於職工福利未按規定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情況。

【核查建議】

核查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等科目,審核水電氣使用分配表等管理報表,是否存在用於職工福利的未確認收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7>是否存在租金收入未按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確認收入情況

如:土地使用權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關攤銷已經計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沒有確認。

【核查建議】

核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審核租賃合同,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政策依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匯繳過程中,要注意這麼多的涉稅問題:票量突增;存貨週轉、成本費用、應納稅額與銷售收入同比變動不一致;往來掛賬與收入、成本同比變動等等。



8>是否存在代銷收入未確認的情況

委託代銷商品分為支付手續費和視同買斷兩種方式。

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是受託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託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受託方嚴格按照委託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商品,只收取手續費。代銷商品發出後,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受託方將代銷商品銷售後按照已售出商品的數量、金額向供貨方結算,未售出的部分商品的所有權仍屬委託方。

稅法規定以支付手續費方式代銷商品的委託方在收到代銷清單後確定收入實現。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國稅函〔2008〕875號)

視同買斷委託代銷方式即由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協議,委託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託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受託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與委託方按協議價結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續費。

因為會計制度和稅法中沒有對視同買斷委託代銷方式下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專門進行規定,所以在視同買斷委託代銷方式下,如果受託方沒有退貨的權利,則會計處理與普通銷售沒有區別,應當在發出商品,開具發票時確認收入。

如果受託方擁有無條件退貨的權利,則在發出商品時,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不符合會計制度收入確認的條件,所以不能確認收入,委託方應當在發出商品時將實際成本計入“發出商品”賬戶,待退貨期滿或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9>是否存在分期收款銷售情況

如果企業存在分期收款銷售情形的,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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