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區塊鏈“脫虛向實”趨勢明顯 亟待有效監管

區塊鏈“脫虛向實”趨勢明顯 亟待有效監管

近年來,區塊鏈作為一種技術創新受到各方關注,如何加強對區塊鏈的監管也成為一個新課題。當前,區塊鏈開始逐步脫離加密貨幣獨立發展,特別是與實業的結合趨勢愈加明顯。要推動區塊鏈產業的健康規範發展,除了技術層面的監管,也應從制度層面加強監管,防範風險。

自2008年中本聰發表《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以來,區塊鏈已經走過了10年。近年來,區塊鏈開始逐步脫離加密貨幣獨立發展,區塊鏈發展呈現一些新的特點。

區塊鏈“脫虛向實”趨勢明顯

一是區塊鏈發展呈“脫虛向實”的趨勢。從全球看,據IDC數據,2018年全球區塊鏈市場份額中,金融業佔60.5%,製造業和資源行業佔17.6%,服務業14.6%,公共部門和基礎設施行業分別佔4.2%和3.1%。此外,據德勤2018年4月的統計,消費品業和製造業採用區塊鏈技術的速度最快。

我國區塊鏈投資總體上也呈現向實業傾斜的趨勢。據統計,截至2018年3月31日,我國區塊鏈融資案例中,與實體經濟相關的案例最多,達65家。其次是金融行業8家,然後是各種互聯網平臺等。預計未來數年,區塊鏈與製造業和消費業結合會更為廣泛而深入。

二是各國企業對區塊鏈技術投資態度較為謹慎,主要涉及監管問題、項目的可執行性、安全問題、投資回報率不明確等問題。

三是計算力仍然是區塊鏈發展的瓶頸。當前區塊鏈的應用在安全性、低成本和易用性方面難以兼顧。

四是區塊鏈實業化過程中與物聯網和邊緣計算的融合發展趨勢明顯。根據IDC預測,到2020年,全球將有約500億的智能設備接入互聯網,其中40%的數據需要邊緣計算能力。邊緣計算有著強大的市場潛力,也是當前各服務商爭奪的熱點。

五是在我國整體產業轉型的浪潮下,隨著智能製造的升級和工業互聯網體系的廣泛應用,可能會出現全新的商業模式。區塊鏈與實業的結合與我國“數字化”建設的趨勢一致。區塊鏈在我國工業物聯網建設、智能製造升級的應用過程中需要注意算法和物理設備權責體系界定,智能製造標準制定思路轉變、5G與邊緣計算、區塊鏈和物聯網結合發展契機等問題。

區塊鏈發展需關注五方面問題

區塊鏈的實業化,是我國產業轉型升級、科技落地的重要探索,在這一過程中需要加強監管,警惕風險,防止借技術名義進行炒作。

一是進一步加強以區塊鏈、量子計算等為噱頭的概念炒作和金融詐騙的打擊力度。目前以區塊鏈、量子計算等新概念為噱頭的炒作現象和金融騙局,已經滲透到部分農村地區,亟需加強相關的監管工作。

二是立足於“一帶一路”倡議,儘快啟動獨立互聯網重構。近期中美貿易摩擦以及區塊鏈的發展趨勢都表明,國際互聯只有建立在獨立自主的基礎架構體系上,才能發展自己獨立的計算力。未來的全球互聯網體系不是走向統一,而是走向二元、甚至多元對立。對互聯網基礎設施的獨立性建設工作,越早開始,未來損失越小。

三是應客觀認識“系統集成能力”與“創新能力集成”之間的差距,要構建“倒金字塔”結構的創新權責體系。我國已具備雄厚的工業生產和系統集成實力,但在當前由“中國製造”向“中國智造”的系統升級過程中,也暴露出了創新能力集成不足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個體人才的能力在組織系統中無法實現有效整合。問題的關鍵在於,傳統的生產組織是“正金字塔”結構,技術人才在底端,決策高層在頂端。底端人才是所有試錯的第一責任人。要實現創新能力集成,必須把“金字塔”組織結構倒過來,塔尖朝下。讓管理決策層承擔所有試錯責任,把底端技術人才托起到最上面的舞臺,將基礎創新導向與領導權責體系密切關聯起來。

四是要進一步加強人文社會科學建設。文化的監管和網絡傳播的淨化問題不能放鬆,更不能放任不管,相關監管技術研發也有待進一步投入。更為重要的是,要加強面向數字時代的人文社會科學建設工作,在系統基礎理論上形成防範機制。

五是應儘早啟動個人隱私財產權界定的相關工作。隨著數字化發展進程的加速,個人隱私的價值也在急速增長,相關問題需要得到國家的重視,這是能否對區塊鏈等去中心化發展模式進行有效監管的重要抓手。

從法律和政策層面加強監管

事實上,在區塊鏈技術監管方面,我國是走在世界前列的。我國是目前全球少數幾個能在區塊鏈和加密貨幣技術架構層次上提出與時俱進的發展標準和監管要求的國家。但是隨著區塊鏈技術的普及和應用越來越多,除了技術層面的監管,法律和政策等制度層面的監管也變得越來越迫切。

第一,要建立對區塊鏈用戶——中介平臺的連帶責任監管體系。雖然參與區塊鏈交易的主體用戶用的都是虛假名稱和身份,但由於區塊鏈分佈式賬簿的透明性,政府執法和監管部門通過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相關技術依然能夠有效識別依賴區塊鏈參與可疑交易人員的能力。建立對區塊鏈用戶監管體系的最重要的目的是,政府可以保留追究在區塊鏈上進行買賣雙方的責任。區塊鏈的匿名性和去中心特性存在“刺激”更多不法交易需求用戶的特徵。因此,同時從犯罪需求、供給和平臺三方建立連帶責任體系,才能真正對區塊鏈平臺的不法行為進行有效的威懾。

第二,要加強對區塊鏈信息傳播的監管。由於區塊鏈的技術特性,普通大眾難以對區塊鏈服務和產品好壞進行判別。政府應該考慮加強對區塊鏈信息傳播的監管,減少假借區塊鏈概念傳銷詐騙的各種不法機構通過購買搜索引擎或者社交網絡推送服務等方式進行傳播,並實施詐騙行為。

第三,加強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監管。當前基於區塊鏈的網絡從是依賴於互聯網的數據交互發展的,並在TCP/IP協議之上運行。這為在國家不直接參與區塊鏈監管的前提下,實現對區塊鏈有效的監管提供了抓手。政府可以通過對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提出相關要求,制定相關政策,就可以有效控制區塊鏈業務的進出,實現對全國區塊鏈業務不同力度的監管和控制。雖然區塊鏈應用程序可以使用加密和匿名技術來掩蓋其身份並防止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檢查其數據,但同時還有一些技術問題有待解決。例如,如何利用深度數據包檢測等技術進一步監控互聯網流量等。並且對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監管可能會影響區塊鏈的網絡響應速度和應用程序使用的穩定程度,這是區塊鏈中介平臺、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和政府之間的磨合和制度博弈過程,需要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

第四,加強對硬件製造商的監管。區塊鏈的應用與計算力密切相關。除算法外,區塊鏈依賴的計算力與硬件密切相連。對硬件製造商監管的意義在於,不論區塊鏈將來向何方向發展,其依賴的硬件是無法脫離政府和現實法律管轄的。對涉及區塊鏈相關硬件製造商提出配合監管的相關製造和設計要求是有先例可循的。例如,美國《國土安全和愛國者法案(2002)》等都對產品製造商提出了明確的監管要求。因此在區塊鏈應用領域,明確對區塊鏈涉及的硬件製造商提出監管要求也是可以考慮的。

第五,加強對區塊鏈市場的監管。一方面,傳統的市場監管手段依然是有效的。區塊鏈市場的運行依然是遵循著市場經濟規律的。例如,必須有足夠的加密貨幣來支付維持智能合約的維護成本。隨著區塊的不斷增長和發展,與區塊鏈的每一次互動最終都是一種經濟交易,參與網絡的每一方都扮演著經濟角色。區塊鏈運營的成本因此會影響網絡參與者的行為,包括部署智能合約的軟件開發商和用戶。區塊鏈的這些運營特徵並沒有超出傳統市場規律的範疇,常用的市場監管手段依然是可以在區塊鏈領域進行實施的。例如通過調整存儲數據或執行智能合約的成本,政府可以對整個區塊鏈生態產生影響。此外,政府還可以通過影響區塊鏈原生數字貨幣在二級市場上的價值來影響區塊鏈上執行交易的價格。

區塊鏈技術仍然處於迅速發展的過程中,在當前階段,政府是可以通過影響軟件開發商、硬件製造商,監管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和相關中介機構運營實現有效監管的。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對區塊鏈的監管是一個持續動態博弈過程,問題與監管的互動是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作者: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 王 文 劉玉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