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湖南首例“同命同價”機動車事故案宣判

紅網時刻12月12日訊(記者 鄭濤 實習生 胡豔 通訊員 何倫波 李果)12月11日,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人民法院對一起人身損害糾紛作出一審判決,按照2018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判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傷的原告郭某獲傷殘賠償金近7萬餘元。這是自12月9日郴州法院在湖南率先開展統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試點工作以來,首例按新標準判決的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3月3日20時30分許,原告郭某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搭乘鄧某,在永興縣便江街道辦銀都大道橙鄉路譽誠桃源路段與相對方駛來左轉彎行駛的由被告人許某文駕駛的小轎車相撞,造成原告郭某、鄧某(另案處理)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後經永興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許某文負主要責任,郭某負次要責任。郭某受傷後被送醫治療,經診斷為右股骨中斷閉合性橫性骨折、鼻骨骨折等。今年7月,經鑑定,郭某雙下肢長度相差3.0cm,構成十級傷殘。

另查明,被告許某文所駕駛的小轎車購買了交強險、商業險100萬。原告郭某發生事故時系永興某學校中學生。原告在住院期間,保險公司為其墊付2000元,另一傷者鄧某所受損失約40萬元。

法院認定,郭某因治療產生的所有費用共計13萬餘元。其中,傷殘賠償金按照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結合十級傷殘的標準認定為73396元(36698元/年×20年×10%)。扣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已先前墊付的醫療費,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郭某10.6萬餘元。

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從12月9日起,郴州市兩級法院需按照要求,統一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城鄉居民賠償標準,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適用湖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被撫養人生活費統一適用湖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郭某的案子成為全市範圍內開展試點工作後,判決的第一例機動車事故人身損害糾紛城鄉居民“同命同價”案。

如果按照原有標準,城鎮戶口獲得賠償標準約為農村戶口獲得賠償標準的約2.6倍,郭某獲得的傷殘賠償金數額僅為28186元。

“以統一標準確定傷殘賠償金,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對生命的同等尊重和保護。”該案主審法官曹世華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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