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3 拒不執行生效判決?這位父親“連累”兒子一起被判刑!

龍虎網訊(記者 周璇)開豪車,住豪宅,明明有履行能力,卻拒不還錢的老賴們的“好日子”要沒有了,南京市法院利劍出鞘,向涉嫌拒執罪的“老賴們”敲響了警鐘。7月3日上午,南京法院發佈了今年以來判決的9起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犯罪典型案例。這9起案件分別是:李某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陸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周某夏、周某、周某生、周某頭、陳某某、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段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白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孫某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王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濮某、濮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这位父亲“连累”儿子一起被判刑!

(庭審現場)

龍虎網記者瞭解到,這9起案件共涉及15名被告人,既有公訴案件也有自訴案件,既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單位犯罪,具有很強的代表性,對於準確把握拒執罪的兩種追訴途徑,特別是其中自訴案件的立案受理標準也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在這些案件中,在量刑結果上,有的被告人因在判決宣告前積極繳納執行案款,確有悔罪表現而被判處輕刑或適用緩刑;有的被告人則因始終抗拒執行、不思悔改而被判處實刑,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在前述典型拒執犯罪案例中,有一例案件特別引人關注,被告人濮某在其與吳某某等建築施工物資租賃合同一案中作為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其子濮某某惡意串通,將名下車輛轉移他人,逃避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義務。同時拒絕向法院申報其承接的工程項目,將工程款匯入案外人賬戶內,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不僅被執行人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其子濮某某也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

案件中被告人濮某某作為被告人濮某的兒子,其明知被告人濮某對法院生效判決有履行義務,仍幫助被告人濮某轉移汽車所有權、提供銀行賬戶接收濮某某工程款,導致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高淳法院遂將濮某、濮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高淳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2017年7月6日,被告人濮某被抓獲歸案;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濮某某經電話傳喚歸案。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高淳法院於2018年7月3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濮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濮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被告人濮某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的案件是一起吳某某與旭升公司、濮某、陶某某建築施工物資租賃合同糾紛,經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審理,於2012年1月13日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旭升公司返還吳某某鋼管66483.3米,扣件79986只,或按判決生效後實際履行時市場價折價賠償;旭升公司給付吳某某租金2122897.9元,承擔違約金200000元,扣減已支付的8000元,尚餘2314897.9元;濮某、陶某某對前兩項判決負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後,因被告人濮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吳某某向高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高淳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濮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濮某未主動履行義務。後高淳法院對被告人濮某司法拘留15日,司法拘留期間再次向被告人濮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

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濮某將其名下實際控制的一輛轎車過戶給嚴某,後於2016年7月22日,指使嚴某將汽車過戶給濮某某;2015年3月,被告人濮某承接某工程,後要求他人將其應收工程款匯至被告人濮某某的銀行賬戶,該款項由濮某、濮某某共同支配。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这位父亲“连累”儿子一起被判刑!

(庭審現場)

據悉,南京法院打擊拒執犯罪的主要做法有四點:一是建立公檢法協作打擊拒執犯罪工作機制。二是開展集中打擊拒執罪專項行動。2017年12月28日,市法院與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發文,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專項行動。2018年以來,全市法院共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拒執罪線索63件,判決8件14人承擔了刑事責任。 三是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於拒執犯罪情節嚴重,刑事追究程序已經啟動後被執行人仍然抗拒執行,態度惡劣的,堅決依法嚴懲;對於犯罪情節較輕,被執行人能及時悔悟並積極履行的,依法給予寬大處理,判處緩刑甚至免於刑事處罰。通過區別對待,引導當事人作出正確的選擇,積極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四是定期公佈拒執罪典型案例,在全社會營造懲治拒執罪的強大輿論氛圍。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莊嚴承諾:“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向執行難全面宣戰。因此,2018年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戰之年。南京法院將進一步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充分發揮刑事制裁措施在提升執行工作權威、推動解決執行難、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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