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 以案说法: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员工还能要回拖欠工资吗?

以案说法: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员工还能要回拖欠工资吗?

案情回顾


小杨是环盛公司员工,因被拖欠工资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经仲裁委裁决公司应付小杨2015年1月至4月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杨申请执行后,却发现环盛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小杨认为,环盛公司持股90%的大股东赵某滥用股东权利多次将公司经营资金据为己有,构成抽逃出资,恶意逃避股东的相关义务,侵害了小杨作为债权人的权利,故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公司对小杨的债务。


赵某称其作为大股东和经营者不断通过私人举债为公司借入资金用以周转。根据相关规定,允许企业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归还的借款,故其所有行为均是公司经营的正常行为,不存在任何抽逃出资、恶意逃避股东的相关义务与债务的主观意愿与实际行为。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环盛公司是一家小型封闭性公司,股东仅有被告赵某及其母亲,公司由赵某实际控制经营。在公司经营期间,赵某及其配偶孙某与公司之间有极频繁的款项往来。


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工商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来看,公司经常保持较小的余额。当环盛公司有款项进账时,便立即划入赵某的配偶孙某的个人账户中,待公司有需要支出时,又将孙某个人账户款项划入公司账户。被告赵某称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往来款项属于借款,但就借款数额、借款凭证、还款金额、还款约定等事实,赵某及其配偶孙某均未举证。


在工商银行的对账单中,还多次出现公司打给孙某款项时备注“货款”的情况,故法院对于赵某提出的借款关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审理中,赵某称其在公司设立初期出借给公司50万元用于购买奥迪轿车作为公车使用,但并未对此进行举证,后来又将奥迪轿车出售,赵某将车辆出售所得的款项划为己有,这进一步反映了环盛公司与股东赵某之间财产混同严重的事实。


综上,法院认为,基于环盛公司与股东赵某之间的资金流转随意、财产混同严重,公司与股东赵某已构成人格混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判令赵某对环盛公司应付原告的工资及经济补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课堂


公司股东若滥用权利,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若股东滥用权责,随意将公司财产向个人账户流转,造成损失或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作者:沈月红 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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