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關於對《準格爾旗中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及申報流程的解讀

為促進我旗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緩解企業融資難、擔保難局面,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我旗開展中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現將中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及申報流程作如下解讀:

準格爾旗中小微企業“助保貸”

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旗中小微企業的支持,根據市級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結合本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業務,是指合作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發放,在企業提供一定擔保的基礎上,由企業繳納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金共同作為增信手段的信貸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池”是指由準格爾旗中小企業局評審認定的優質中小微企業群體,並推薦給合作金融機構。

第四條

“助保金”是指由“中小微企業池”中企業按其在合作金融機構獲得貸款額度的規定比例自願繳納的資金,用於先行代償該池中企業自身逾期的助保金貸款,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扣除其他企業助保金。

“風險補償金”是指旗財政預算列支,對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業務所產生的風險損失按一定比例進行補償的資金。

第二章 助保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組建與管理

第五條 助保金池組建原則

助保金按照“自願繳納、有償使用、共擔風險、共同受益”的原則組建。

第六條 助保金池資金來源

助保金池資金由中小微企業繳納的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組成。政府的風險補償金首期由旗財政提供800萬元。

第七條 企業助保金繳納比率

企業應在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前先行繳納助保金,第一年繳納比率為實際獲得貸款額的4%,第二年若未發生逾期助保金繳納比率為實際獲得貸款額的3%。

第八條 助保金池賬戶管理

準旗中小企業局具體負責助保金池賬戶管理。在合作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存放助保金,該賬戶性質為保證金賬戶,封閉運行,採用受託運作、專戶管理的方式,資金本金僅限於提供“助保貸”業務的代償。除經準旗中小企業局和合作金融機構共同確認為代償外,該賬戶內資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根據助保金“共擔風險”原則,助保金返還剔除企業助保金代償損失部分;企業按時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企業所繳納助保金一次性退還貸款企業。

第九條 助保金使用

當企業貸款發生逾期(最長不超過1個月),合作金融機構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立案後,用該企業提供50%抵押物先行代償逾期貸款,同時合作金融機構及時啟動申請代償程序,經準旗中小企業局同意後,用該企業自身繳納助保金先行代償逾期貸款,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扣除其他企業助保金。

第十條 風險補償金來源

政府風險補償金由旗財政在扶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以準旗中小企業局名義在合作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存放,對合作金融機構中小微企業貸款所產生的風險損失按比例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政府風險補償金使用

當助保金不足代償銀行逾期貸款本金和利息時,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機構向準旗中小企業局提出補償申請,由政府風險補償資金60%和合作金融機構40%的比例分擔。

第三章 企業入池基本條件與准入標準

第十二條 貸款對象

中小微企業貸款對象為“中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

第十三條 入池基本條件

(一)在準格爾旗依法註冊且納稅,符合本旗產業發展導向。

(二)所借款項符合合作金融機構信貸政策。

(三)信用記錄良好,人民銀行徵信報告顯示企業不存在未結清不良貸款、已結清不良貸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四)能夠提供合作金融機構認可的抵(質)押物。

(五)無參與民間融資行為,且其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無涉黑、參與民間融資等行為。

(六)經營穩定,可實現盈利。

第十四條 助保金貸款業務准入條件

(一)準旗中小企業局認定“中小微企業池”中的中小微企業及合作金融機構推薦給準旗中小企業局,審查通過後進入“中小微企業池”的中小微企業。

(二)中小微企業在合作金融機構開設專用賬戶,同意採用助保金貸款方式滿足其融資需求,並願意配合合作金融機構開展助保金貸款業務。

(三)中小微企業在合作金融機構的信用評分、信用等級情況可作為提供不同比例擔保額的參考依據。辦理抵(質)押貸款的,貸款企業須提供不低於貸款額度50%的、符合合作金融機構的抵(質)押物。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與還款方式

第十五條 貸款額度

單戶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額度原則上控制在200萬元(含)以內。合作金融機構貸款的投放額度按到賬的政府風險補償資金放大10倍進行貸款。

第十六條 貸款期限

助保金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若企業能按時還款可以繼續申請助保金貸款。

第十七條 貸款利率

助保金貸款的利率執行合作金融機構優惠利率政策。企業貸款額度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月利率6.5‰;貸款額度100萬元以上,月利率6‰。

第十八條 還款方式

貸款一年期的客戶,採用到期一次性還本方式,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按季付息;100萬元以上,按月付息;貸款100萬元以上一年期以上的客戶,原則上採用分期還款方式(另行約定)。

第五章 助保金貸款業務操作流程

第十九條 簽訂助保金合作協議

合作金融機構與準旗中小企業局簽訂《助保金貸款業務合作協議》。

第二十條 客戶篩選

助保金貸款融資企業從準旗中小企業局認定的中小微企業池名錄中篩選。對於優質、潛力或合作金融機構目標企業,合作金融機構向準旗中小企業局提交《中小微企業入池推薦表》,審核通過後納入中小微企業池。

第二十一條 審查備案

合作金融機構依據信貸要求進行貸前調查、審查、審批後向準旗中小企業局提交《助保金貸款業務推薦函》及相關資料。準旗中小企業局審查同意後,出具《助保金貸款風險補償備案通知書》。通知企業按規定繳納助保金。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

合作金融機構務必在企業繳足助保金後的3個工作日內,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

第二十三條 貸款發放

合作金融機構確認貸款條件、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齊全、手續完備,抵(質)押登記手續已辦妥,按照約定發放貸款。貸款發放後3個工作日內將放款情況以《助保金貸款放款備案函》向準旗中小企業局備案。助保金貸款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貸款企業使用資金前,需於每月月底前向準旗中小企業局提交下一個月用款申請,並提供相關憑證,待審批通過後,憑《用款審批單》使用相應額度的貸款。

第六章 助保金貸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四條 正常回收

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歸還貸款。

第二十五條 助保金代償

當企業助保金貸款逾期1個月未還時,合作金融機構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立案後,用該企業提供50%抵押物先行代償逾期貸款,同時合作金融機構及時啟動申請代償程序,向準旗中小企業局出具《關於使用助保金代償助保金貸款的函》,經準旗中小企業局同意後,用該企業自身繳納助保金先行代償逾期貸款,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扣除其他企業助保金,同時由合作金融機構啟動債務追償程序。

第二十六條 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

當企業助保金不足清償逾期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機構向準旗中小企業局提交《關於使用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助保金貸款的函》,提出補償申請,由政府風險補償資金和合作金融機構按比例分攤。

第二十七條 債務追償

在實施助保金代償或政府補償後,合作金融機構採取向借款人追償和執行擔保的方式進行債務追償。追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扣除追索費用和違約金後,先償還銀行債權,剩餘部分按比例補回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助保金所承擔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對於惡意逃避債務導致合作金融機構貸款損失和政府補償資金損失的貸款企業,合作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黑名單。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準格爾旗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