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关于对《准格尔旗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申报流程的解读

为促进我旗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担保难局面,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我旗开展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现将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申报流程作如下解读:

准格尔旗中小微企业“助保贷”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旗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根据市级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准格尔旗中小企业局评审认定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并推荐给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条

“助保金”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企业自身逾期的助保金贷款,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扣除其他企业助保金。

“风险补偿金”是指旗财政预算列支,对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二章 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

助保金按照“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

第六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资金由中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政府的风险补偿金首期由旗财政提供8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第一年缴纳比率为实际获得贷款额的4%,第二年若未发生逾期助保金缴纳比率为实际获得贷款额的3%。

第八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准旗中小企业局具体负责助保金池账户管理。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代偿。除经准旗中小企业局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根据助保金“共担风险”原则,助保金返还剔除企业助保金代偿损失部分;企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企业所缴纳助保金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

第九条 助保金使用

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用该企业提供50%抵押物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合作金融机构及时启动申请代偿程序,经准旗中小企业局同意后,用该企业自身缴纳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扣除其他企业助保金。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来源

政府风险补偿金由旗财政在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以准旗中小企业局名义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对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比例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向准旗中小企业局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60%和合作金融机构40%的比例分担。

第三章 企业入池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

中小微企业贷款对象为“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

第十三条 入池基本条件

(一)在准格尔旗依法注册且纳税,符合本旗产业发展导向。

(二)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

(三)信用记录良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合作金融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

(五)无参与民间融资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民间融资等行为。

(六)经营稳定,可实现盈利。

第十四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准入条件

(一)准旗中小企业局认定“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中小微企业及合作金融机构推荐给准旗中小企业局,审查通过后进入“中小微企业池”的中小微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同意采用助保金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

(三)中小微企业在合作金融机构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情况可作为提供不同比例担保额的参考依据。办理抵(质)押贷款的,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50%的、符合合作金融机构的抵(质)押物。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

单户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00万元(含)以内。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投放额度按到账的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放大10倍进行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

助保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若企业能按时还款可以继续申请助保金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

助保金贷款的利率执行合作金融机构优惠利率政策。企业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月利率6.5‰;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上,月利率6‰。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

贷款一年期的客户,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方式,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季付息;100万元以上,按月付息;贷款100万元以上一年期以上的客户,原则上采用分期还款方式(另行约定)。

第五章 助保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

合作金融机构与准旗中小企业局签订《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十条 客户筛选

助保金贷款融资企业从准旗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中小微企业池名录中筛选。对于优质、潜力或合作金融机构目标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向准旗中小企业局提交《中小微企业入池推荐表》,审核通过后纳入中小微企业池。

第二十一条 审查备案

合作金融机构依据信贷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后向准旗中小企业局提交《助保金贷款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准旗中小企业局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助保金。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

合作金融机构务必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

合作金融机构确认贷款条件、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将放款情况以《助保金贷款放款备案函》向准旗中小企业局备案。助保金贷款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贷款企业使用资金前,需于每月月底前向准旗中小企业局提交下一个月用款申请,并提供相关凭证,待审批通过后,凭《用款审批单》使用相应额度的贷款。

第六章 助保金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五条 助保金代偿

当企业助保金贷款逾期1个月未还时,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用该企业提供50%抵押物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合作金融机构及时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向准旗中小企业局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经准旗中小企业局同意后,用该企业自身缴纳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扣除其他企业助保金,同时由合作金融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向准旗中小企业局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 债务追偿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合作金融机构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和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准格尔旗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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