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1 有限公司章程中能否對股權轉讓設置“一票否決權”‖案例

裁判要旨

為維護股東之間的關係及公司自身的穩定性,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的股權轉讓作出相應的限制和要求,這是公司自治及人合性的重要體現,同時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

有限公司章程中能否對股權轉讓設置“一票否決權”‖案例

案例簡述

1、2011年6月,奇虎三六零公司作為甲方、老友計公司作為乙方、胡喆及案外人李某作為丙方,三方共同簽訂《投資協議書》,約定:協議各方一致同意並確認,奇虎三六零公司以現金方式出資350萬元認購公司新增註冊資本,佔增資後公司註冊資本的38%,胡喆(持股37.2%)、李某(持股24.8%)。

2、甲方對乙方從事以下行為享有一票否決權:

c)公司股份結構或公司形式發生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融資計劃、重組、上市計劃、對外投資、期權計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收購、合併、變更註冊資本或股本,以及任何股份的出售、轉讓、質押或股東以任何方式處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權的部分或全部;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或未履行其在本協議中的承諾保證,或其在本協議中的承諾、保證不真實,均屬違約。

3、老友計公司2011年6月13日的《章程》)第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但以下事項的表決還需取得股東奇虎三六零公司委派的董事的書面同意方能通過:(根據協議添加至此處);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4、、2013年9月27日,胡喆作為出讓方、蔣學文作為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10萬元價格轉讓給蔣學文。蔣學文按約支付了股權轉讓款。同年8月12日,胡喆分別向奇虎三六零公司及案外人李某發出轉讓通知,均未回覆。

5、老友計公司未能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據此,蔣學文訴至原審法院,訴請要求:判令老友計公司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楊浦分局辦理將胡喆持有的老友計公司37.2%的股權變更登記至蔣學文名下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胡喆及奇虎三六零公司予以協助,一二審法院均支持其請求。

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務分析與律師建議

1、“一票否決權”不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作為資合性公司,目前我國公司法實行同股同權,尚未有優先股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確實需要在股份公司中設置“一票否決權”,可採取一致行動人協議、持股平臺等方式。

2、“一票否決權”可運用於有限公司,並且可寫入公司章程中。由於有限公司人合性比較強,為了維護公司的穩定性,允許在公司股東會中個別股東適用該工具;目前股權投資類公司使用較多,這是為了吸引投資人投資,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允許個別股東在重大決策或者影響其重大利益時使用該“殺手鐧”。

3、對“一票否決權”的適用要防止具有該特權的股東濫用,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最好在公司章程中或股東協議中限制其使用的範圍、條件、期限、次數等,免得貽誤投資的機會。

法院有效判決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330號上訴人奇虎三六零軟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虎三六零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蔣學文、被上訴人上海老友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友計公司”)、被上訴人胡喆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一案,就該問題,本院認為:

關於章程能否對股權轉讓設定限制條款問題,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了不同規定,其中,涉及到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部分的原《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約定對股份轉讓的限制。為維護股東之間的關係及公司自身的穩定性,章程可以對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作出相應的限制和要求,這是公司自治及人合性的重要體現,同時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故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所作的特別規定,各方均應遵守。

本案中,賦予奇虎三六零公司對一些事項,包括股權轉讓的一票否決權,系奇虎三六零公司認購新增資本的重要條件,這種限制是各方出於各自利益需求協商的結果,符合當時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符合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精神,其效力應得到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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