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阻碍执法咬伤民警 检察机关依法批捕

10月16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阻碍执法咬伤民警 检察机关依法批捕
阻碍执法咬伤民警 检察机关依法批捕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五峰某酒店KTV消费后,因会员卡支付问题与前台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民警到达现场后,周某某不听民警劝说,大声吵闹,并用手推搡处警民警。处警民警依法传唤周某某接受调查时,周某某拒不接受传唤,在处警民警反复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处警民警依法强制传唤带离周某某。在民警依法强制带离周某某时,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推搡、拉扯民警,阻止民警将周某某带离,民警在控制邓某某的过程中,双手被控制的邓某某用口咬伤民警刘某的左手手臂。

阻碍执法咬伤民警 检察机关依法批捕

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3日决定对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于2019年10月10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批捕。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嫌妨害公务罪,据此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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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示:对抗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行为,不仅阻碍了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挑战。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积极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异议者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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