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錄音證據的效力丨如何正確使用錄音證據(二)?

01

問題提出

我們在《如何正確使用錄音證據(一)》中,分享了企業運用錄音證據取得良好效果的一個實際案例。細心的讀者會分析發現,那個錄音證據肯定是未經員工同意情況下公司私自錄製的。

相信有人會問,法律上不是有規定,"未經對方同意偷錄不合法"嗎?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02

錄音證據的效力

2.1錄音證據效力的法律規定

很多人之所以認為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音是不合法的,是因為最高院很早前曾出過一個關於錄音證據的批覆,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批覆中提到: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實施後,偷錄的錄音證據開始慢慢走向仲裁、訴訟的舞臺。該規定的第七十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於是,又有許多人就此認為偷錄偷拍都可以合法化了,其實這種認識也是片面的!

2.2合法錄音證據應具備的條件

到底怎樣的錄音證據才是合法且有證明力呢?

在包括勞動爭議在內的仲裁和訴訟實務中,有法律效力的錄音證據一般應具備四個條件:

1.錄音證據不應有疑點。仲裁員或法官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會對錄音證據是否存有疑點進行嚴格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證據提出質疑,且有足夠證據加以支持時,該錄音證據就會失去證明力,不被仲裁員或法官所採信。

2.應提供錄音證據原始載體。錄音證據應提供原始載體,不能任意剪輯、篡改或偽造錄音證據,同時錄音證據的內容應該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

3.有其他證據佐證。由於如今的錄音證據基本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而僅有單一電子證據時,其證明力甚微。為了提高錄音證據被仲裁員或法官採信的可能性,當事人應儘可能提供其他證據與錄音內容相佐證,以此提高錄音證據的真實可靠性,增加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4.錄音證據的獲取手段合法。如果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錄音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比如,通過安裝竊聽器獲取的錄音證據就不能被仲裁員或法官所認可。筆者用一句簡略的話供讀者把握錄音證據的合法性:"偷聽偷錄"的證據通常會被認定合法,但"竊聽竊錄"的證據會被認定違法並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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