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录音证据的效力丨如何正确使用录音证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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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我们在《如何正确使用录音证据(一)》中,分享了企业运用录音证据取得良好效果的一个实际案例。细心的读者会分析发现,那个录音证据肯定是未经员工同意情况下公司私自录制的。

相信有人会问,法律上不是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偷录不合法"吗?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02

录音证据的效力

2.1录音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

很多人之所以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是不合法的,是因为最高院很早前曾出过一个关于录音证据的批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批复中提到: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偷录的录音证据开始慢慢走向仲裁、诉讼的舞台。该规定的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于是,又有许多人就此认为偷录偷拍都可以合法化了,其实这种认识也是片面的!

2.2合法录音证据应具备的条件

到底怎样的录音证据才是合法且有证明力呢?

在包括劳动争议在内的仲裁和诉讼实务中,有法律效力的录音证据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

1.录音证据不应有疑点。仲裁员或法官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会对录音证据是否存有疑点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证据提出质疑,且有足够证据加以支持时,该录音证据就会失去证明力,不被仲裁员或法官所采信。

2.应提供录音证据原始载体。录音证据应提供原始载体,不能任意剪辑、篡改或伪造录音证据,同时录音证据的内容应该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

3.有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如今的录音证据基本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而仅有单一电子证据时,其证明力甚微。为了提高录音证据被仲裁员或法官采信的可能性,当事人应尽可能提供其他证据与录音内容相佐证,以此提高录音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增加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4.录音证据的获取手段合法。如果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通过安装窃听器获取的录音证据就不能被仲裁员或法官所认可。笔者用一句简略的话供读者把握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偷听偷录"的证据通常会被认定合法,但"窃听窃录"的证据会被认定违法并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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