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疫情面前,某廠竟然生產假冒口罩!嚴懲!


疫情防控 以案釋法 |疫情面前,某廠竟然生產假冒口罩!嚴懲!

疫情面前

沒有一個人可以置身事外袖手旁觀

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然而近期先後有多人

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懲處

  

【案件概述】

1月30日凌晨,佛山警方查獲了一個正在生產假冒名牌口罩的地下工廠,現場抓獲6名犯罪嫌疑人,查扣生產設備3臺、生產材料80餘箱、N95等型號口罩(成品/半成品)共17.5萬餘隻。

【案件定性】

本案中,這幾人的行為可構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罪名解析】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的四個特徵

  1、摻雜、摻假。這是指行為人在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中摻入雜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產品冒充真產品,表現為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認證書及其認證標誌進行生產或者銷售這類產品的行為。

  3、以次充好。這是指以次品、差的產品冒充正品、優質產品的行為。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這是指以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在內)的產品假冒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上述四種行為屬選擇行為,即行為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兩高《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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