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疫情面前,某厂竟然生产假冒口罩!严惩!


疫情防控 以案释法 |疫情面前,某厂竟然生产假冒口罩!严惩!

疫情面前

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袖手旁观

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然而近期先后有多人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惩处

  

【案件概述】

1月30日凌晨,佛山警方查获了一个正在生产假冒名牌口罩的地下工厂,现场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查扣生产设备3台、生产材料80余箱、N95等型号口罩(成品/半成品)共17.5万余只。

【案件定性】

本案中,这几人的行为可构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名解析】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四个特征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如果您有相关法律咨询

您可,足不出户

登录12348青海法网

网上留言咨询或网上实时咨询

在线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帮助~



疫情防控 以案释法 |疫情面前,某厂竟然生产假冒口罩!严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