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 迴歸本源 自律監管 新版私募備案須知發佈

12月23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新版《私募基金備案須知》(下稱“新備案須知”),新備案須知在2018年1月12日版備案須知的基礎上,豐富細化為三十九項,進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邊界、重申合格投資者要求、明確募集完畢概念、細化投資運作要求,並針對不同類型基金提出差異化備案要求。

接近基金業協會的人士表示,新備案須知本質是要求私募基金迴歸專業本源,結合行業實際情況,有彈性地提出了自律監管要求。這是迄今為止關於私募基金產品備案最系統的規定,“第一次告訴行業私募基金應該長什麼樣”。

五類“偽私募”將無法備案

新備案須知第二條明確,私募投資基金不應從事借(存)貸活動,並指出下述五種情況不屬於私募基金備案範圍:

一是變相從事金融機構信(存)貸業務,或直接投向金融機構信貸資產;二是從事經常性、經營性民間借貸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等方式從事上述活動;三是私募投資基金通過設置無條件剛性回購安排變相從事借(存)貸活動,基金收益不與投資標的的經營業績或收益掛鉤;四是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所提及的與私募投資基金相沖突業務的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五是通過投資合夥企業、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含私募投資基金,下同)等方式間接或變相從事上述活動。

業內人士指出,2018年最高法和公安部相關文件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私募基金以“發放貸款”為主業為不合法行為。新備案須知明確,對這種非法行為不予備案。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二條強調了“經常性、經營性”借貸活動。新備案須知強調私募不能以借貸為主業。關於經常性的認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指出,兩年內向不特定的多人(單位或個人)出借資金10次以上可認定為“經常性”。

明確管理人託管人職責

除投資範圍外,新備案須知還對管理人職責作出要求。新備案須知第三條明確,管理人職責不應進行再委託,甚至將這種轉委託用作某種通道。針對管理人數量,明確提出管理人只能有一家。因此,對於採取雙GP架構的私募基金,只有一個GP可以成為基金管理人,另一GP應當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要求。

對於託管人而言,新備案須知明確,託管人應當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職責。新備案須知實際上為託管人進行了賦能。管理人有職責及時將投資憑證交付託管人,託管人在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過程中如發現管理人違規行為,可以拒絕執行。

此外,新備案須知明確,私募股權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封閉運作,備案完成後不得開放申贖,但同時滿足基金組織形式為公司型或合夥型等五個條件,可在備案後新增投資者或增加既存投資者的認繳出資,增加的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備案時認繳出資額的3倍。

值得注意的是,為確保平穩過渡,新版備案須知設置了過渡期,有兩個重要的時間點:一是2020年4月1日,在此之後,協會不再辦理不符合本須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審備案申請;二是2020年9月1日,在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從事須知第二條不符合“基金”本質活動的,2020年9月1日之後不得新增募集規模和投資,到期應進行清算。

提升行業運行效率和質量

永安國富資產副總經理兼合規負責人沈吉凡表示,新備案須知的發佈,有利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運作,提升私募基金行業運行的效率和質量,細化了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的各項操作規則,強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資金來源與出資能力相匹配的核實責任,有效落實賣者有責的義務。

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沈吉凡認為,新備案須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規範運行私募基金提供了具有實操性的指引,有利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內控管理機制上更加規範化、制度化,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此外,夯實了私募基金各相關主體在私募基金運行過程中的責任,加大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保護的力度和應盡義務。

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陽表示,新備案須知進一步釐清了私募基金產品與“借貸”的本質區別,強調基金收益應與投資標的業績掛鉤,禁止剛性兌付,有利於引導私募基金市場向專業化方向健康發展。同時,新備案須知對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合夥型基金產品實現了差異化監管,對基金募集完畢及增加規模方面的內容,也體現了這種差異化監管的思路。此外,對政府引導基金等差異化監管也有相應體現。(記者 張凌之 吳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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