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2 當心!500萬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等於"0"!

業務案例

嘉興房地產公司為了提升公司品牌形象,2018年1月購買了一臺“瑪莎拉蒂”,金額300萬元。

那麼,對於這項固定資產的購入,財務應該如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呢?所計提的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又該如何扣除呢?

一、會計核算處理方法

政策依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政策解析:

嘉興公司對購入的“瑪莎拉蒂”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期限為10年。每年折舊30萬元(每月折舊2.5萬元)

二、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

政策依據: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財稅[2018]54號)

2、當會計折舊金額小於等於稅收折舊金額時,該項資產的“納稅調減金額”=“享受加速折舊優惠計算的折舊金額”-“賬載折舊金額”。(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填報說明)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嘉興公司所購買的“瑪莎拉蒂”,屬於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沒有超過500萬元,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由於企業會計核算時採用了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所以,嘉興公司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減處理。

也就是說,嘉興公司會計折舊金額小於稅收折舊金額,在進行2018年1季度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減”。

即:

“納稅調減金額”=“享受加速折舊優惠計算的折舊金額”-“賬載折舊金額”

納稅調減金額=300萬元-5萬元(2、3月份折舊)=295萬元

也就是說,嘉興公司所購買的“瑪莎拉蒂”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可以一次性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申報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

當心!500萬設備、器具

政策解析:

通過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中的“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的分析。

我們發現,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是以企業的賬載金額為準,是無法進行納稅調減的。

也就是說,會計上沒有進行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的賬務處理,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是無法進行“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調增的。

總結分析

通過對企業的會計核算、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申報之間的業務分析發現。

如果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想要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必須要在會計處理上也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否則,雖然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時可以“納稅調減”,但最終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是無法調減的。

財務同行呀,學政策也需要學會“牽一髮而動全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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