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 職工工傷鑑定無法評殘後不辭而別,企業可能面臨很大風險!

職工工傷鑑定無法評殘後不辭而別,企業可能面臨很大風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如果職工發生了工傷,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本人也申請了工傷認定,並領取了工傷證,由於職工自身原因並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那麼對於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的等級將無法確定,進而工傷職工本人將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生活中很多職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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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及時申請了勞動能力鑑定也無法評殘,但此類職工卻不配合用人單位的申請工作不辭而別,當用人單位面對此種情況時將面臨以下法律風險:

一、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完善,將使得用人單位無法行使單方解除權結束與該員工間的勞動關係

應對方案:

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之中,規定員工應當配合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若因員工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無法為該員工申請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視為該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向該員工支付任何補償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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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該員工不辭而別將使得用人單位無法將該員工的社保做減員處理

應對方案:

在用人單位已經完善了上述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的前提下,可行使單方解除權,並將社保繳納記錄保存為將來向該員工主張社保繳納損失做準備。

文丨王凱律師 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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