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2月工資未發,3月補發,個稅咋扣 ?”


“2月工資未發,3月補發,個稅咋扣 ?”

2 月一直沒復工,工資也沒發,公司說會併到 3 月裡一起發放,那 2 月所屬期的個稅代扣代繳申報咋辦呢?

最近有朋友發來私信這樣問到。解決這個問題,其實明白幾個關鍵點就行了。

①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的當月依法代扣,次月申報代繳。

②如果當月沒有發放工資薪金,需要做零申報,不能因為沒實際發放就不申報。也不能因為當月沒有發放就按計提的來申報。

③如果多月工資合併發放,必須合併在發放當月計稅並代扣代繳。

總結來說就是,如果 2 月份沒有實際發放工資,那 2 月所屬期的個人所得稅扣繳就進行零申報處理。

2、3 月的合併在 3 月發放,那麼就合併代扣,稅款算 3 月所屬期,在 4 月申報期內申報。

具體操作上,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選擇 2 月所屬期正常工資薪金所得,直接生成零工資記錄就行了。

那這樣申報會不會導致員工多交個稅呢?這裡也可以明確地告訴大家,如果這個事情在 2019 年之前可能會,但 2019 年後不會了。具體原因我們接著來看。

01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之前,我們算工資薪金的個稅是按月計算的,2019.1.1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之後,工資薪金屬於綜合所得的一部分,我們改為按年計算,按月預扣預繳了。

“2月工資未發,3月補發,個稅咋扣 ?”


按月計稅的情況下,如果多月工資合併發放,在發放當月計稅並代扣代繳,減除費用只能用一次,未發放工資那個月的費用減除數就浪費了。所以可能存在多交稅的情況。

舉個例子,方便大家更清楚地理解。比如,

幫幫君 2018.8 一次性取得了 6 月、7 月的工資,其中,6 月份 2800 元,7 月份 3000 元,那麼如何計算應納個稅?

應納個稅:

(2800+3000-3500)*10%-105=125元「不考慮社保等」

但如果我是分開發,其實 2800、3000 單獨算個稅,都沒有超過 3500(個稅改革之前的起徵點),因此也不會產生稅金。

當然在 2019 年之前,為了解決這種累發工資出現的個稅負擔加重,各省也都出臺了一些措施來解決。

解決的辦法都是把補發的工資等還原到工資所得月份計算,以此來解決這種補發工資的個稅多交問題。

02

新個稅法按年計稅後,上述情況自然就不存在了。因為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算法不同了。

新個稅下,工資薪金的個稅是累計預扣法,說白了就是按年累計算的,就完全不存在之前那種費用減除的浪費問題,因為就算你一個月未發工資,這個月的 5000 都可以累到後面扣除。

這個算法有點類似企業所得稅的算法。我們企業所得稅不也是按年計算徵收,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嘛,其實本質是一樣的。

這種按年計算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對我們納稅人來說是一個大利好,很有效的避免了累發工資個稅多交的問題。

我們還是用例子來說明,比如:

幫幫君在單位拿工資,2020.1 發 5000,2 月 同樣 5000,3 月 10000(有季度獎金),其他季度和一季度一致,專項附加扣除每個月 2000(子女教育和住房貸款),不考慮三險一金扣除。全年個稅如何計算?

■按月計算

全年個稅如下:

“2月工資未發,3月補發,個稅咋扣 ?”


可以看到,如果月度有扣除項多的,這個時候是不能用到其他月份去的,其他月份扣除項不夠該交稅還是要交稅。

可以想象,如果是補發工資,那未發那個月的扣除都浪費掉了。

■全年計稅

這種情況就是沒有個稅的,而且全年算下來還有 4000 的扣除額度沒用夠。

當然個人所得稅沒有跨年彌補這個說法,4000 沒扣完也就沒有用了。

所以,這就是新個人所得稅法按年計稅的好處,可以用夠用足減除費用和各種扣除項,不至於大夥兒因為月度之間收入的不均衡導致多交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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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航信幫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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