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法制週報》:炎陵二次碾壓事故該如何擔責

法制週報訊 近日,炎陵一輛套牌小型越野車在把受害人撞倒之後卻逃之夭夭,導致受害人被二次碾壓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犯罪嫌疑人宋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套牌小型越野車,撞飛斑馬線上行走的李某,李某被拋甩到快車道上。

事故發生後,宋某未採取任何救助措施既棄車逃離現場。隨後,尹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行駛在快車道上的時候發現李某躺在地上,避讓不及,從李某身上碾壓過去。

尹某趕緊將車停在路邊,撥打110、120電話,但在交警到達現場後,尹某未如實交待其碾壓過被害人。經鑑定,被害人李某系被鈍性外力作用於頭面部及軀幹部,造成顱腦、胸腹腔臟器損傷死亡。

經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宋某和尹某二人駕駛機動車與李某發生事故,共同致其死亡,宋某和尹某共同承擔此處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在此次事故責任認定中,存在分歧的是尹某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構成犯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三種意見認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對此,法院持第一種意見,認定尹某不構成犯罪,宋某負主要責任。宋某被捕,尹某賠錢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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