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不如實提供資料、不明碼標價、銷售“三無”產品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炎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高壓態勢嚴厲打擊口罩等防護用品違法行為。近期,查處了一批口罩涉嫌違法案件,現通報如下:

1、炎陵縣東杏堂杏林藥店天福店、地福店、人福店、和福店銷售口罩不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資料違法案

1月24-31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陸續接到27起群眾投訴和舉報稱東杏堂杏林藥店天福店、地福店、人福店、和福店銷售的一次性口罩漲價到5元/個,N90口罩30元/個,是否哄抬物價行為。縣市場監管局立即派執法人員前往以上四個藥店進行現場檢查。通過多方調查核實,該杏林藥店的天福店、地福店、人福店、和福店,均採取不入電腦記賬,不刷醫保卡,現金收款,不留任何經營記錄痕跡,自述銷售800個一次性口罩,聲稱沒有任何進貨手續且提供虛假的價格監督檢查資料給執法人員。該店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構成不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十條規定,擬對杏林藥店天福店、地福店、人福店、和福店分別處以罰款20000元、3000元、3000元、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炎陵縣康復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銷售口罩不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資料違法案

1月24-31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先後接到7起群眾投訴和舉報稱康復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銷售N90口罩30元/個,是否亂漲價請求處理,經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核實,該公司銷售N90口罩1500個無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的相關賬簿和進貨票據,該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構成不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十條規定,擬對該公司價格行為處以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3、炎陵縣華景堂大藥房喜樂康店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口罩案

1月27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華景堂大藥房喜樂康店銷售一次性口罩,每個5元,認為過高,要求有關部門管一管。1月28日執法人員驅車前往水口鎮對該藥店進行核實。經查,該藥店將475個一次性口罩擺放貨櫃上,沒有標註口罩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等情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擬對該藥店的價格違法行為處以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4、炎陵縣百惠大藥房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口罩案

1月27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百惠大藥房銷售一次性口罩,60元一包,一包10個,認為價格過高。當即執法人員前往該藥店進行調查。經查核實,該藥房將銷售的35包一次性口罩陳列在收銀臺旁邊的貨櫃上,沒有使用藥房正式的標價籤來標註口罩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等情況,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擬對該藥店的價格違法行為處以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5、炎陵縣人民藥店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口罩案

1月28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投訴稱人民藥店銷售一次性口罩漲價5元/個的要求處理後,執法人員隨即對該藥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實該藥店將一次性口罩擺放在收銀臺旁邊,沒有使用標價籤標註口罩價格進行銷售,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擬對該藥店的價格違法行為處以3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6、炎陵縣天天康大藥房十都園康店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口罩案

1月28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天天康大藥房十都園康店銷售5元一個的一次性口罩,是不是哄抬物價。1月29日,執法人員驅車三十多公里到達十都鎮對該藥房進行調查。經查實,該藥房銷售的400個一次性口罩擺放在收銀臺貨架上,沒有使用標價籤標註口罩價格,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擬對該藥房的價格違法行為處以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7、炎陵縣天天康大藥房仁康店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口罩案

1月29日下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投訴稱天天康大藥房仁康店銷售5元一個的一次性口罩,是否合理。當日下班前,執法人員上門對該藥店進行核實。經查,該藥店將100個一次性口罩擺放在收銀臺下,顧客進門問有沒有口罩賣,收銀員才會拿出來賣,沒有使用標價籤標註口罩價格,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擬對該藥店的價格違法行為處以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8、炎陵縣天天康大藥房策源店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口罩案

2月1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和網民投訴稱天天康大藥房策源店銷售4元一個的一次性口罩,感覺有點貴。2月2日,執法人員驅車四十公里前往策源鄉對該藥店進行調查。經查實,該藥店在其朋友圈和店裡銷售的150個愛博牌一次性口罩,沒有使用標價籤標註口罩價格,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擬對該藥店的價格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9、炎陵縣何生特價批發超市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口罩案

2月3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消費者的投訴,稱何生特價批發超市銷售未明碼標價口罩,我局執法人員立即對何生特價批發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超市銷售3M 9002 KN90口罩100個未明碼標價。該超市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我局擬對該案處3000元罰款。

10、炎陵縣家聚福超市銷售“三無”口罩產品案

2月4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壟溪鄉家聚福超市銷售無廠名、廠址、中文標識的一次性口罩。接到舉報後,我局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趕到該店現場核查。經查,該超市正在銷售的一次性口罩產品無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家、廠址等標籤信息,屬“三無”產品且未明碼標價,該超市已銷售上述“三無”一次性口罩產品共50只,單價3.5元,共計175元,該超市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我局擬對該案處2000元罰款。

11、炎陵縣益家百貨銷售“三無”口罩產品案

1月30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益家百貨銷售無廠名、廠址、中文標識的一次性口罩。接到舉報後,我局執法人員到該店現場核查。經查,該店銷售的一次性口罩無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家、廠址等標籤信息,屬“三無”產品且未明碼標價,該店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我局擬對該案處2000元罰款。

12、炎陵縣百姓大藥房神峰店銷售“三無”口罩產品案

2月4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百姓大藥房神峰店銷售無廠名、廠址、中文標識的一次性口罩。接到舉報後,我局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趕往鹿原鎮對該店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該店銷售的一次性口罩產品無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家、廠址等標籤信息,屬“三無”產品且未明碼標價,該藥店已銷售上述“三無”一次性口罩產品共60只,單價4元,共計240元,該藥店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我局擬對該案處2000元罰款。

13、炎陵縣炎帝大藥房銷售“三無”口罩產品案

2月5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反映炎帝大藥房銷售無廠名、廠址、中文標識的一次性口罩。接到舉報後,我局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趕到該藥房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該藥店銷售的一次性口罩產品無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家、廠址等標籤信息,屬“三無”產品且未明碼標價,該藥店已銷售上述“三無”一次性口罩產品共20只,單價2.5元,共計50元,該藥店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和《中 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我局擬對該案處2000元罰款。

炎陵縣市場監管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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