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法律顧問」第三期——法律顧問進社區,解決居民身邊事!您認識他們嗎?

「法律顧問」第三期——法律顧問進社區,解決居民身邊事!您認識他們嗎?

噔噔噔噔!

朋友們,好久不見!

有沒有想念小咚?

還記得前兩期,

小咚給大家介紹的法律顧問們嗎?

「法律顾问」第三期——法律顾问进社区,解决居民身边事!您认识他们吗?

今天小咚要帶來第三期介紹啦!

快來認識一下他們!

走起~

「法律顾问」第三期——法律顾问进社区,解决居民身边事!您认识他们吗?

崗貝社區

林海棠律師

「法律顾问」第三期——法律顾问进社区,解决居民身边事!您认识他们吗?

林海棠律師,西南交通大學法學學士,專職律師。

2005年起執業至今,是廣東臻善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擔任副主任職務。他有多年從事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刑事辯護的法律服務的經歷,擔任數十家企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在合同糾紛、金融借貸等民商事領域以及刑事辯護領域有一定的理論基礎以及豐富的實務操作經驗。

花園新村社區

李詩雅律師

「法律顾问」第三期——法律顾问进社区,解决居民身边事!您认识他们吗?

李詩雅律師,廣東賦誠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汕頭大學法學學士,2009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其業務領域為民商事糾紛、涉外糾紛、勞資糾紛、婚姻家庭糾紛、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訴訟事務以及合同文書的草擬、公司事務處理、企業法律顧問等非訴事務。

曾服務的客戶包括東莞市沙田鎮人民政府、東莞市麻涌鎮人民政府、東莞信託有限公司、東莞市金葉珠寶有限公司、志誠車行、匯景集團有限公司等。

塹頭社區

馬海岸律師

「法律顾问」第三期——法律顾问进社区,解决居民身边事!您认识他们吗?

馬海岸律師,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是廣東信而立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黨支部書記,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廣東省十屆律協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東莞市第五屆/第六屆律師協會婚姻與家庭委員會副主任、東莞市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成員、東莞市“五五”與“六五”普法宣講團宣講員、東莞市工會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東莞市社區駐點法律顧問、東莞市企業工會駐點法律顧問、東莞市學校駐點法律顧問、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東莞市商事調解中心第一屆調解員、清遠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等。

曾獲東莞市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 2009年度、2011—2012年度律師工作先進個人。

樟村社區

傅竹林律師

「法律顾问」第三期——法律顾问进社区,解决居民身边事!您认识他们吗?

傅竹林,學歷本科,現任職於廣東賦誠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他於1996年9月份至2000年7月份就讀於廣州市司法學校法律專業,專科;2002年4月份至2004年12月份函授就讀於中山大學法律專業,本科;2002年5月份至2006年6月份在東莞市人民法院常平法庭工作;2006年12月份至2008年2月份在東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工作;2008年3月至今在廣東賦誠律師事務所工作。

任專職律師以來,他辦理了大量涉及金融、房地產、經濟合同、建築合同、租賃合同、股權糾紛、勞動爭議等類型案例,辦案風格冷靜、嚴謹、務實。現長期擔任東莞市臺商投資企業協會、中國人壽保險東莞分公司、東莞市汽車運輸公司、東莞市長城客運有限公司、東莞三星視界有限公司、永豐餘紙業(東莞)有限公司、東莞臺升傢俱有限公司、東莞日盛鋼板成型有限公司、東莞市東城街道樟村社區等多家單位的法律顧問。

柏洲邊社區

李小軍律師

「法律顾问」第三期——法律顾问进社区,解决居民身边事!您认识他们吗?

李小軍,廣東名道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華南農業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擅長經濟,民事及公司法律實務,曾擔任多年企事業常年法律顧問,現擔任東莞市東城街道辦事處柏洲邊社區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進社區,為的是讓更多的社區居民能夠有法律渠道解決問題,同時使廣大社區居民樹立法律意識、維權意識,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不穩定因素時,社區法律顧問能夠在第一時間知曉,主動調解。

此舉有助於讓問題不出社區、矛盾不上交、糾紛不激化,形成了一種良性循環的法治環境,進一步推動了基層的平安法治建設,從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促進社會的和諧文明。

聽完小咚的介紹,

大家對他們是不是有了更深的瞭解呢?

想知道更多的社區法律顧問信息的話

一定要留意往後的推送噢~

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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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小講堂

債權轉讓的限制的幾種情形介紹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以下合同權利不能轉讓:(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此處不得轉讓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權利,主要是因為合同性質決定了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這類債權常見的有兩種:

1、以特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生的合同權利,例如,以某特定演員的演出活動為基礎訂立的演出合同而產生的合同權利;

2、從權利不得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轉讓。通常認為,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不得轉讓。此處的債權是法定債權,不是意定債權,不能適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比如: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類的侵權債權、撫養費請求權、撫卹金請求權等法定之債,均是法定債權,均不得轉讓。

二、依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在訂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做出特別的約定,禁止債權人將其享有的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只要這樣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的公共道德。這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如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之規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及全國企業政策性減半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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