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企业融资千万要避开非法集资罪

企业融资千万要避开非法集资罪

拒不完全统计,我国大约有5000万家中小企业,缺钱,是其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困境。解决缺钱的问题,主要手段不外乎银行借款、股权融资和民间借贷。近几年,有些企业想出了不少新的融资模式,但是,这些融资模式一旦操作不好,就会陷入非法集资罪。

近些年非法集资案件不断攀升,许多老板因非法集资被判刑。远的有吴英集资诈骗案,近期的有e租宝集资诈骗案。

在吴英集资诈骗案中,法院判决认定: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5月21日,浙江高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e租宝集资诈骗案中,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的事实。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这两起案件,涉案数额之大、处罚之重,是相当惊人的。

据来自新浪财经的报道,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 涉案金额1795.5亿;

据市商网2018年4月23日的报道,2018年一季度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

那么,非法集资到底是啥罪?为啥这么多人涉案其中?

我们先看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看法律条文,没学过法律的朋友可能看不明白。下面我来解释一下:

首先说,啥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一个通用的说法,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那么,啥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行为,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个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啥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也就是说,人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等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如果你在没有取得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那我向亲戚朋友借款算不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你向亲戚朋友借款属于向特定的人进行借贷,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所谓“公众”,指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大多数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也包括机构存款。

根据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下面再说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啥叫“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关键是咋理解“变相”?啥叫“变相”?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如果你还不明白,我再举个例子:

从2011年9月到2012年2月,深圳的杨氏夫妻推出所谓的“异业结盟”、“蕃茄屋”联营模式,号称投资者可以分期分红,投资回报率接近100%,半年内取得400多人信任,吸收公众存款2700多万元。2012年10月,深圳龙岗法院对这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半,处罚金30万元。

这对杨氏夫妻的方式,就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实践中还有的以借款的名义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也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本人的理解,刑法和司法解释所说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除了“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回报、对象不特定”这四个特点之外, 具备以下两个特征,就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一, 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以投资、入股、借款等名义;第二,投资人获得的收益是资金的孽息。

说完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再说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也有人认为应该表述为“以集资的方法进行诈骗”。从诈骗罪的角度讲,我以为后一种表述似乎更为准确。

啥叫“诈骗方法”呢?就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比如: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以投资的名义吸收资金;或者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或者打着举办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或者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等等。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就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

一般认为,认定集资诈骗的标准有以下四个: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啥区别呢?

第一,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第二,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第三,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一般则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

第四,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大。

另外,集资诈骗罪处罚很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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