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9 好險管家:快看看,你手裡的是保單還是廢紙!

好險管家:快看看,你手裡的是保單還是廢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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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朋友在填寫健康告知的問題上向南姐求助。

有“耍了小聰明”怕未來不給賠付的,也有特實在的朋友的。那麼,我們的健康告知到底該如何填寫呢?

有限告知&無限告知

首先,我們先要明確一個前提。就是健康告知是分為有限告知和無限告知的。

顧名思義,就是在健康告知方面,有些是要求“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而另一些則是“問啥說啥、坦白從寬”的。而慶幸的是,咱們大陸地區的保險產品,屬於後者,就是有限告知的

話說到這,大家應該能夠明白今天南姐想表達的核心意思了吧,就是“問到的請你如實告知,沒問的嘛你懂得”。

咱們舉個例子,我們以陽光隨e保為例,它的健康告知是這樣的:

嚴重肝臟系統疾病(乙肝大三陽,丙肝,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肝功能衰竭)

那麼如果被保險人是乙肝病毒攜帶者,或者是小三陽,咋辦?我們的建議是進行主動告知防患於未然。

但是,保險公司既然沒把這項疾病列為需要告知的條款,這項疾病就可能不是保險公司認為的核心風險成因,即使告知了我們也沒必要太過擔心。

那麼,相比這些把保險公司當做社區醫院知無不言的人,有些隱瞞健康告知的行為則更加可怕。

“你手裡攥了3年的保單,可能就是一張廢紙。”這句話並非危言聳聽。

真的不可抗辯?

這裡有些朋友跟南姐提到了“不可抗辯原則”。

《保險法》16條“不可抗辯條款”內容: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你看,瞞過兩年保險公司就不能拒賠了!”

是,你是看到這條規定了,你咋沒看到國家還說,不允許在健康告知上虛報、瞞報呢?你違法在先,你覺得保險公司能痛痛快快把3、50萬的保額直接打你卡里麼?不現實啊。

這種事南姐也不是沒遇到過,因為不可抗辯條款的存在,保險公司不會一分錢不出,但是絕對不會賠付之前的保額,國家的司法機構也會根據欺瞞的程度進行裁奪。

“患重疾前2年隱瞞了誘發輕症的出現”一定是比“患重疾之前2年隱瞞了曾患過重疾”賠付的要多的,但只要出現了瞞報、虛報這類情況,就很難實現全額理賠。

而最終要的還不是理賠金額的問題,如果之前做到了如實告知,那麼一經確診,被保險人的“救命錢”會很快到賬,相應的治療、藥物就可以迅速跟上。

但一旦到了糾紛這一步,這筆錢無論最終能夠獲得多少,中間都會有無盡的麻煩和很長的等待時間,至少這個時間是罹患重疾的病人等不起的

說到這裡,南姐再把自己的原則重申一遍:問到的請你如實告知,沒問到嘛你懂得

說不清的怎麼辦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事情的比較微妙的。比如,小南想給自己買份醫療險,健康告知中問到2年內是否有過住院記錄。小南記得,自己一年前打球腳骨折住院過,這件事該不該告訴保險公司呢?

對於“無關緊要”的健康問題,《保險法》中也有說明:

《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那麼,腳趾骨折住院這件事,今後會不會被保險公司“翻舊賬”當做“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事件呢,南姐並不能給大家完美的解答。

所以,對於健康告知如何填寫這樣的問題,除了南姐上述的原則之外,南姐還要告訴大家,在“說與不說”的問題上,很多事情是因人而異並非黑白分明的,所以這時候就要隆重提到:我們的核保服務一直都在!

之前的問題對於投保時無影響還是加費、除外,南姐都會為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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