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1 制度變遷理論下的金融制度創新


觀察並分析制度變遷的規律和原因,回答制度為什麼變化?如何變化?制度變遷與經濟的關係是新制度經濟學的重要研究內容之一,研究金融制度變遷的目的就是為了更有效的服務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制度變遷有兩重含義,一是制度創新,二是新舊制度的轉軌。制度變遷也被很多學者認為是制度的替代、轉化與交易的過程,金融制度變遷也可以被理解為一種更為高效的金融制度對另一種效率較低金融制度的替代過程。諾斯認為制度變遷是一個制度不均衡時追求潛在獲利機會的自發交替過程。林毅夫則認為,制度變遷是人們在制度不均衡時追求潛在獲利機會的自發變遷(誘發性變遷)與國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和產出最大化目標下,通過政策法令實施強制性變遷的過程。

金融制度創新主體和客體是影響制度變遷的重要因素。從主體方面來看,參與金融制度創新的行為主體包括個人、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制度創新主體均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為目標,他們在參與金融制度創新的決策中,其根本動機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就是獲取外部潛在利潤。金融制度的變遷與創新以為參與主體帶來更多收益可能性為原則,當金融制度創新的預期收益低於預期成本的情況下也會產生金融制度的變遷與創新。

制度變遷理論下的金融制度創新

金融制度與金融環境不均衡在客觀上促使了新舊金融制度轉軌的發生。新制度經濟學所說的制度環境就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亦然。金融制度不僅決定著金融行業的基本經濟行為規則,而且決定著其他具體金融制度的基本特徵和金融制度變遷的形式與範圍。金融環境決定了具體金融制度安排的性質、範圍和進程,金融制度安排也反作用於金融環境並推動金融環境的局部調整。因此,金融環境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它的變化必將導致具體金融制度安排的適應性變革,產生新的金融制度需求,進而打破以往的金融制度均衡,形成金融制度供給不足。金融制度變遷與創新是實現新的金融制度均衡、金融制度與金融環境相適應的必然要求和必然選擇。

從金融制度變遷的類型上考察,按金融制度變遷的主體,通常可以劃分為需求誘致性金融制度變遷和強制性金融制度變遷。按金融制度變遷的速度,可以分為激進式的金融制度變遷和漸進式的金融制度變遷。

制度變遷理論下的金融制度創新

微觀主體或地方政府對潛在利潤的追求會導致誘致性金融制度的改變,這種改變自下而上,具有邊際革命和增量調整的性質。強制性金融制度的改變則行政命令和法律強制推進和實施的金融制度變遷,是以政府為推行主體,自上而下進行的存量調整。兩種金融制度變遷是相互聯繫、相互制約和相互補充的,漸進式的金融制度變遷以假定個人、組織擁有有限信息和知識存量為前提,這種方式存在的弊端就是應然和實然之間的矛盾,但是強制性金融制度的變遷具有權威性和穩定性,在只能採取需求累增與階段性突破方式的金融環境情況下,顯然需要更溫和和更有試探性的變遷以逐步推動金融制度升級並向終極金融制度靠攏。當誘致性金融制度變遷由於外部效應和搭便車等問題無法適時和滿足社會對金融制度的需求時,則必須要依靠國家實施強制性金融制度來彌補金融環境需求不足的情況。當然,金融制度安排本身是一種公共要素,而公共要素也必然具有強制性,法律規則的改變、政府預算金融制度的調整等具體行為只能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

如何構建科學、高效的金融制度以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促進經濟高效發展,有效緩解社會矛盾,是金融制度決策者需要積極探索的問題。金融制度變遷與創新必須解決金融公共產品與金融服務供給滯後之間的矛盾。金融市場對於政府部門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社會公共服務要求越來越高,作為西部欠發達地區的政府部門,在中央政策的支持和金融發展需求之下肩負著更多促進金融環境優化和經濟發展的職責,需要提供數量越來越多、質量越來越好的金融公共產品與金融服務,這其中既包括實物與勞務供給,也包括金融市場管理的制度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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