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阜興朱一棟操縱證券市場案,行政違法和刑事處罰的界限在哪?

作者: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曾傑

阜興朱一棟操縱證券市場案,行政違法和刑事處罰的界限在哪?

阜興系私募爆雷,鉅額資金無法兌付,對於私募基金、P2P等理財平臺而言,涉嫌的犯罪往往是非法集資問題,但是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同樣是鉅額資金無法兌付,警方對外的公告,確實指明朱一棟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對於此問題,傑哥曾撰文《 》,歡迎查閱。

關於操縱證券市場,朱一棟此前已經因此受到證監會的處罰。

阜興朱一棟操縱證券市場案,行政違法和刑事處罰的界限在哪?

朱一棟、李衛衛的操縱股價行為,是否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

操縱證券市場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182條,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行為方式一共有四種,即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以及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比如搶帽子交易等),但實際上,在證監會的處罰案例中,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多種多樣,並不僅僅限定於這幾種方式,但我們可以將其分為連續真實交易型、虛假自我交易型(洗售)和信息優勢操縱型。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操縱證券市場罪成立有七個不同的立案追訴標準,也就是說,達到其中一個,就構成操縱證券市場"情節嚴重"的行為,可以給予刑事處罰。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公開處罰決定書,我們可以知曉朱一棟、李衛衛具體的操作手法:

2016年3月15日,阜興集團開始在二級市場買入"大連電瓷",2016年6月28日起,阜興集團開始與李衛衛合作,以做大公司市值為目的,操縱"大連電瓷"股價,2017年3月2日,大連電瓷停牌。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2日,阜興集團、李衛衛累計控制使用461個賬戶,在155個交易日交易"大連電瓷"。大連電瓷於2017年12月6日復牌後,股價連續跌停,至12月11日盤中打開跌停,之後賬戶組陸續賣出大連電瓷股票。

阜興朱一棟操縱證券市場案,行政違法和刑事處罰的界限在哪?

(一)利用資金優勢連續買賣,拉抬股價

這裡所謂的利用資金優勢,是指行為人為買賣證券所集中的資金相對於市場上一般投資者所能集中的資金具有數量上的優勢。連續買賣既可以在一個交易日中連續買進或賣出,也可以在一段時間內連續買賣。表面上連續交易與正常交易沒有區別,只能通過交易頻次,交易價格和具體的獲利情況對連續交易的性質進行認定。

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間共有159個交易日,賬戶組在其中155個交易日交易"大連電瓷",累計買入3.5億股,買入金額135億元,累計賣出2.8億股,賣出金額113億元,其中,交易量佔該股市場交易總量的平均比例為20.64%,佔比超過20%的交易日85天,最高佔比為2017年1月11日的66.27%。賬戶組持股佔該總股本比例於2016年7月27日達到5.08%,首次超過5%,2016年8月18日之後賬戶組持股佔比均維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為2017年1月26日的39.85%。

而根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規定,所謂操縱證券市場罪的立案標準之一是: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關鍵點:持倉30%

如果偵查機關要證明朱一棟和李衛衛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就需要證明他們實際控制的大連電瓷流通股份數達到實際流通股份數的30%以上,同時,在連續20個交易日內連續買賣股份數累積達到大連電瓷總成交量的30%以上(注意是累計)。

根據公開的年報,2016 年 10 月 14 日,大連電瓷公司原控股股東劉桂雪將其持有的大連電瓷股 份 4000 萬股轉讓給意隆磁材,意隆磁材的實際控制人是朱一棟的父親朱冠成,朱冠成處於退休狀態,佔大連電磁股本總數的 21.06%,而如果朱一棟通過李衛衛實際控制的流通股份數和其本身持有的股份數如果達到實際流通股30%以上,就符合第一個條件,之後就看其交易的情況是否符合條件。

(二)虛假申報操縱開盤價

所謂虛假申報操縱,是指行為人做出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誤導其他投資者,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從而實現高位套現或低位買入的不法方式。

證監會調查顯示,李衛衛賬戶組在2016年12月5日開盤集合競價期間,以漲停價買入申報15筆185萬多股,佔期間委託價位以上買入量57.74%,在開盤集合競價可撤單期間撤回69萬多股買入委託,買撤單數量佔買入申報比例37.64%,當天股價以漲停價開盤且當日反向賣出145萬多股。

而根據刑事案件立案的相關標準,通過虛假申報撤單操縱股價獲利的,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佔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需要達到50%以上。比如以開盤是的集合競價期間為例,在9:15至9:20既能掛單也能撤單,9:20至9:25能掛單但不能撤單。如果行為人在9:15至9:20以漲停價大量、連續申報,進而導致虛擬開盤價漲停,大量不明真相的股民跟進買入,但行為人在9:20之前撤單,其他跟進買入的股民沒有機會撤單,在正常交易時,行為人在高位套現離場。

比如今年8月上警方破獲一起通過申報操縱股價的刑事案件,唐某通過在香港,控制大量證券賬戶先行建倉,以大幅高於現價委託買入的手段,使該股形成受市場追捧的假象後,在股價上升後立即撤單,誘騙投資者為其高位接盤,警方查明,在有多個交易日,唐某等人控制賬戶組在成交前撤回買入量的比例,超過當日該股市場總委託量的50%以上,獲利達到2000萬左右,因而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而在阜興案中,如果警方要以申報撤單操縱股價的方向進行指控,就必須證明李衛衛操縱的賬戶,在涉案日期內,撤回申報量佔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需要達到50%以上。

(三)自我交易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關鍵數字:20%成交量

所謂自我交易,也稱之為洗售,即"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虛假交易方式。對於採用該種方法操縱股價的行為,刑事追訴的標準是: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而根據證監會的調查,阜興、李衛衛操縱案中,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1日,其中存在對倒的交易日有125個,平均對倒比例為6.01%,對倒比例超過10%的交易日有36個,超過20%的交易日有7個,最高對倒比例為2017年1月11日的49.10%,此外賬戶組在4個交易日還存在通過大宗交易方式進行對倒的情形。

對於對到的成交量與總成交量的佔比,證監會的公開數據並沒有透露,但是相信在證監會移交給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據材料中,存在相關的數據資料。

(四)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股價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所謂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股價,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從該標準來看,並沒有向前述行為那樣有明確的數額標準,主要有通過信息優勢操縱股價的行為,就有可能被刑事追訴。

典型的案例就是徐翔案,根據青島市中院的認定,徐翔等人約定由上市公司董事長或者實際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擇機發布"高送轉""業績預增"等利好消息,引入"乙型肝炎治療性疫苗""石墨烯""手機遊戲""在線教育""機器人""PPP"等熱點題材。徐翔基於上述信息優勢,使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進行上述公司股票的連續買賣,拉昇股價。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拉昇後,徐翔用澤熙產品及其控制的135個證券賬戶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盤上述公司股東減持的股票,並隨後在二級市場全部拋售,拋售過程中伴有大量競價買賣行為。上述公司股東將大宗交易減持股票超過約定底價的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與徐翔等人五五或者四六分成,匯入徐翔等人指定的賬戶。徐翔等人收到分成款項後,銷燬雙方簽署的協議。最終徐翔領有期徒刑5年半,罰金110億人民幣,創下中國個人經濟犯罪被處罰金的紀錄。

而在阜興案中,根據證監會的調查結論,2016年11月中旬,李衛衛要求上市公司發佈利好信息配合其操盤"大連電瓷",2016年12月上旬,朱一棟相繼決策發佈2016年度利潤分配高送轉公告和大股東增持等公告。

2016年12月3日,大連電瓷發佈"關於公司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的預披露公告";2016年12月9日,大連電瓷發佈"關於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暨持有股份達到20%的提示性公告";2017年1月17日,大連電瓷發佈"關於受讓浙江東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權暨對外投資的公告"。李衛衛控制的賬戶組在上述公告發布前均呈現明顯淨買入特徵,發佈公告後呈現淨賣出特徵。證監會的結論是,阜興集團與李衛衛利用信息優勢合謀操縱市場的交易特徵明顯。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種"信息優勢",重點不是信息本身的真實性問題,關鍵點是其給行為人帶來的優勢地位,所以,證監會的結論重點也就放在了公告發布的時機和買入、賣出的時間點問題上。(本文連載於《曾傑金融犯罪辯護日記》,撰寫於2018年9月17日,未經本人許可,不得轉載)

阜興朱一棟操縱證券市場案,行政違法和刑事處罰的界限在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