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18-149」執行小課堂|八步法院分析兩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18-149」執行小課堂|八步法院分析兩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執行不能,是指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雖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但被執行人仍然無法兌現生效判決,而導致案件無法得到實際執行到位的情況。

“執行不能”的實質

是申請執行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

需要自行承擔的

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希望當事人能樹立對執行工作的正確認識,理性區分“執行不能”與“執行難”。

下面我們通過兩個案例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執行不能”。

01

案例一:確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基本案情】

陳某向某銀行申請了信用卡,於2016年3月起逾期不還,截止至7月,該信用卡共欠下了本息、滯納金約99000元,於是該銀行便將陳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陳某償還對該銀行的欠款及利息,由於陳某一直沒有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該銀行遂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對被執行人陳某的財產情況進行了“四查”、“兩查”發現陳某名下有房子一套,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房產進行了查封,但後查明該房屋已在該案發生之前轉讓他人並過戶,故依法解除查封,被執行人名下已無可供執行財產,2017年9月27日,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案執行程序。

【執行不能原因分析】

本案中,雖在“四查”過程中查詢到被執行人有一套房產,但在後續調查工作中,發現該房產已在糾紛發生之前轉讓他人並過戶,被執行人又處於失業狀態,無固定收入來源,其名下已無可供執行財產,此外,申請人也提供不了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故法院依法終結本案的執行程序。

02

案例二:部分執行後,確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基本案情】

鄒某與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吳某償還鄒某借款5874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吳某未履行義務,鄒某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在執行的過程中,法院對被執行人吳某的財產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其名下有房產一套。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房產進行網絡司法拍賣,拍賣所得款為882640元,扣除保全費、評估費、受理費、公告費、網拍輔助費、被執行人唯一住房預留租金,以及該房產已辦理抵押貸款金額,剩餘474786.51元。另外,被執行人在該院共涉兩起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鄒某應分得411815.97元。2018年6月14日,該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案的執行程序。

【執行不能原因分析】

本案中,雖然拍賣被執行人房產所得款為882640萬餘元,但是被執行人涉案較多,扣除抵押優先權、其他費用後,本案申請執行人分得執行款411815.97元,尚未能完全消償申請執行人的債務。除此之外,該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提供不了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故法院依法終結本案的執行程序。

造成案件“執行不能”,既有市場交易本身的風險,也有被執行人想方設法逃避履行法定義務的原因,同時也有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因素。

我們既呼籲被執行人講求誠信

積極履行債務

也希望申請執行人能理解客觀現實

法院對此類案件也將定時進行查詢

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

將立即恢復執行

努力實現勝訴債權

「18-149」执行小课堂|八步法院分析两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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