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職稱新變革!新版《職稱評審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出爐,建立綠色通道,有重大貢獻可直接評高級!

職稱新變革!新版《職稱評審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出爐,建立綠色通道,有重大貢獻可直接評高級!

職稱評審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職稱評審管理,確保職稱評審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職稱是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主要標誌。職稱評審是指評審委員會按照既定標準和程序對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進行評議和認定。

第三條企事業單位開展的職稱評審工作,適用本規定。專業化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開展的職稱評審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職稱評審工作,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評審制度、制定評審標準、協調落實職稱政策,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職稱評審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注重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性、技術性、實踐性、創造性,突出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評審標準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頒佈各職稱系列基本標準條件。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職稱評審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企事業單位可制定本單位自主評審標準。各地區、各單位制定的評審標準應當不低於國家基本標準。

第二章 評審委員會

第六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是負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組織,依據職稱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序獨立開展評審工作。

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系列或專業組建,不得組建跨系列綜合性職稱評審委員會。

第七條職稱評審委員會分為高級、中級和初級3個級別。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請評審的系列或專業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的技術發展水平。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申請評審的職稱系列或專業,原則上應當是本單位主體系列或專業。

(二)申請評審的系列或專業具有一定規模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

(三)申請評審的系列或專業具有足夠數量且符合條件的高級職稱評審專家。

(四)具有符合國家和本地區職稱政策,引領行業發展、客觀科學的評審標準,評審工作機構健全,評審制度完備。

組建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基本條件由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另行制定。

第八條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准備案制度。其中,各地區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准備案。中、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核准備案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職稱評審委員會備案有效期不超過3年,有效期滿要重新備案。

第九條職稱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3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於25人,按專業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於11人。根據需要,可按學科或專業組成若干評議組。評議組負責初審和評議工作,有推薦、建議權,但不是一級評審組織。不設評議組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初審和評議工作。

第十條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專業同行專家中具有較高權威性和知名度,具有本系列(專業)相應層級職稱。

(二)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系統掌握相關理論知識,實踐經驗豐富。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群眾公認。

(四)能夠認真履行評審工作職責,自覺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評審專家的每屆聘期一般為1至3年。

第十一條有條件的地區、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按系列(專業)建立職稱評審專家庫。建立專家審核、退出機制,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設在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的人事部門,負責受理職稱申報、審核材料、組織評審、接受諮詢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職稱評審的專業、級別和申報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由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在負責評審的範圍內公佈。

第三章 申報推薦

第十四條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符合相應系列或專業、相應級別職稱評審申報條件。

第十五條

申報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相應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或其指定的代辦機構提交職稱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實行誠信承諾制度。

第十六條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應當按照程序對申報材料和履職情況進行審核,擇優推薦並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工作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將個人申報材料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以及新興業態、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可以由工作單位、人事代理機構或經授權的其他機構履行審核、公示和推薦程序。

第十八條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適當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

第十九條 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外籍人員的職稱申報辦法由各地區、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受理審核

第二十條職稱評審辦事機構負責受理評審範圍內各單位報送的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申報材料不完整、不規範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取消申請人參評資格。

第二十一條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審核後,向職稱評審委員會報告審核基本情況,提交符合條件的申報人材料和書面審核意見。書面審核意見應當由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承辦人和負責人簽字,並加蓋該辦事機構印章。

第五章 組織評審

第二十二條評議組根據評審系列(專業)特點和申報人員的實際情況,考察申報人員實際水平,並給出初審意見。不設評議組的,由評委會委員分工負責上述工作。

對申報人員的初審必須有3名以上評審專家參加。

第二十三條每次參加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少於評審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採用材料評審、個人述職、面試答辯、說課講課、實踐操作或業績展示等評價方式。評議組或負責初審的評審委員會成員向評審委員會介紹初審和評議情況,提出推薦意見;評審委員會根據初審和評議情況進行充分討論,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即為評審通過。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託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第二十四條評審會議結束時,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為申報人填寫評審結論,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並加蓋職稱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五條評審會議應當全程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評審日期、出席評委、評審對象、評委發言摘要、投票結果等。會議記錄由會議主持人及記錄人簽名,並做好歸檔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條 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不對外公佈,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不得向外洩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七條職稱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評審專家有近親屬或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參加職稱評審時,應當申請回避,或者由職稱評審辦事機構通知其迴避。

第二十八條職稱評審實行結果公示制度,評審通過人員名單公示期應當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投訴舉報或通過其他方式反映的問題線索,要逐一複查。

評審結果和評審工作情況應當及時報送相應職稱管理部門。對評審通過經公示無異議的人員,由相應職稱管理部門確認。

第二十九條申報人對職稱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提出複核申請。對違反評審程序確有可能影響評審結果的,評審辦事機構應當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復核,並將複核結論告知申報人。

第三十條 建立職稱評審專家庫的,在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前,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應當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不具備評審條件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評審權的地區、部門或單位代為評審。委託評審由專業技術人才所在單位提出申請,高級職稱的委託評審由市地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委託函,中級職稱的委託評審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委託函。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需要委託評審的,由人事部門出具委託函。未按要求委託評審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三十二條職稱評審結果在本地區、本單位內部有效。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跨單位流動時,評審結果可按照職稱管理權限重新進行考核、評審或確認。

積極探索跨區域職稱互認,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評審服務

第三十三條各地區、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全覆蓋、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建立權利平等、條件平等、機會平等的職稱評價服務平臺,減少紙質證明材料,縮短辦理時限,提供便捷化服務。

第三十四條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推廣在線評審,逐步實現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開通在線諮詢、在線指導等線上服務。

第三十五條建立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系統,統一數據標準,規範評審結果等數據採集,實現系統的省級集中部署和數據向上歸集,促進職稱評審數據資源的聚集、整合和共享。

第三十六條在保證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逐步開放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查詢驗證服務。積極探索職稱評審電子證書。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受理舉報、申訴並負責核查和裁定。

第三十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稱管理權限,通過座談、走訪、查詢檔案、質詢、約談等形式定期對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巡查,抽查、巡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物價、財政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申報人員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以權謀私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予以撤銷,記入誠信檔案,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十一條評審工作人員違反評審紀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調離評審工作崗位,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追責;涉嫌違法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工作單位沒有認真履行審核責任,或出具虛假材料的,視情況進行通報批評,並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員責任。

第四十三條評審專家違反評審紀律,或利用職稱評審工作便利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並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職稱評審委員會未經核准備案或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評審範圍,評審結果無效;違反有關政策規定、評審程序及紀律要求,不能保證評審質量,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視情況停止開展工作、限期整改、宣佈評審結果無效;情節嚴重的收回職稱評審權,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單位職稱評審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原人事部《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人職發〔1990〕4號)、《關於重新組建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有關事項的通知》(人職發〔1991〕8號)、《關於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有關問題的通知》(人職發〔1992〕5號)、《關於印發的通知》(人職發〔1994〕14號)同時廢止。

關於《職稱評審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職稱評審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是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一個基礎性配套規定,在起草過程中,以落實中央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為指引,以修訂原有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辦法為基礎,將不同時期關於職稱評審的管理政策進行整合完善,集中圍繞評審這個最重要的環節,把職稱工作要求程序化、制度化。《管理規定》共9章46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完善評審委員會相關制度。明確評審委員會的職責及組建要求,界定評審委員會評審的專業和人員範圍,從嚴控制面向全國的評審委員會;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加強評審專家庫建設,建立專家審核、退出機制;健全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明確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責任;規定評審委員會核准備案管理制度。

二、建立綠色通道。規定對於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適當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

三、下放職稱評審權限。一是在適用範圍上,專業化人才評價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經授權開展的職稱評審均按本規定執行。二是在組織實施上,逐步將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到符合條件的市地或社會組織,推動高校、醫院、科研院所、大型企業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業單位按照管理權限自主開展評審。三是在監督管理上,對於開展自主評審的單位,不再審批評審結果,改為事後備案管理。

四、加強評審監督。建立職稱評審公示制度、迴避制度、複查制度和隨機抽查、巡查制度,加強對評審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確保職稱評審的客觀公正,增強職稱評審的公信力。

五、嚴肅評審紀律。規定職稱評審委員會違反政策規定的,視情況停止評審工作、限期整改、宣佈評審結果無效,直至收回評審權;評審工作人員違反評審紀律的,進行追責;評審專家違反評審紀律的,取消專家資格並記入誠信檔案;職稱申報人員弄虛作假的,實行“一票否決”,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予以撤銷,記入誠信檔案,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附: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

職稱是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主要標誌。職稱制度是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對於黨和政府團結凝聚專業技術人才,激勵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按照黨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部署,現就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立足服務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堅持黨管人才原則,遵循人才成長規律,把握職業特點,以職業分類為基礎,以科學評價為核心,以促進人才開發使用為目的,建立科學化、規範化、社會化的職稱制度,為客觀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提供製度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發展、激勵創新。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需求,服務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進一步簡政放權,最大限度釋放和激發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堅持遵循規律、科學評價。遵循人才成長規律,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方式,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的傾向,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讓專業技術人才有更多時間和精力深耕專業,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和獲得感。

——堅持問題導向、分類推進。針對現行職稱制度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專業技術人才反映的突出問題,精準施策。把握不同領域、不同行業、不同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特點,分類評價。

——堅持以用為本、創新機制。圍繞用好用活人才,創新人才評價機制,把人才評價與使用緊密結合,促進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滿足各類用人單位選才用才需要。

(三)主要目標。通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重點解決制度體系不夠健全、評價標準不夠科學、評價機制不夠完善、管理服務不夠規範配套等問題,使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結構更趨合理,能力素質不斷提高。力爭通過3年時間,基本完成工程、衛生、農業、會計、高校教師、科學研究等職稱系列改革任務;通過5年努力,基本形成設置合理、評價科學、管理規範、運轉協調、服務全面的職稱制度。

二、健全職稱制度體系

(四)完善職稱系列。保持現有職稱系列總體穩定。繼續沿用工程、衛生、農業、經濟、會計、統計、翻譯、新聞出版廣電、藝術、教師、科學研究等領域的職稱系列,取消個別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職稱系列,整合職業屬性相近的職稱系列。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需求,探索在新興職業領域增設職稱系列。新設職稱系列由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設置職稱系列。職稱系列可根據專業領域設置相應專業類別。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參加通用專業職稱評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近專業職稱評審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特殊專業職稱評審可根據軍隊實際情況制定評審辦法,評審結果納入國家人才評價管理體系。

(五)健全層級設置。各職稱系列均設置初級、中級、高級職稱,其中高級職稱分為正高級和副高級,初級職稱分為助理級和員級,可根據需要僅設置助理級。目前未設置正高級職稱的職稱系列均設置到正高級,以拓展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空間。

(六)促進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以職業分類為基礎,統籌研究規劃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設置,減少重複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在職稱與職業資格密切相關的職業領域建立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關係,專業技術人才取得職業資格即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初級、中級職稱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

三、完善職稱評價標準

(七)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用人單位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倡導科學精神,強化社會責任,堅守道德底線。探索建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

(八)科學分類評價專業技術人才能力素質。以職業屬性和崗位需求為基礎,分系列修訂職稱評價標準,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注重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性、技術性、實踐性、創造性,突出對創新能力的評價。合理設置職稱評審中的論文和科研成果條件,不將論文作為評價應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條件。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淡化或不作論文要求;對實踐性、操作性強,研究屬性不明顯的職稱系列,可不作論文要求;探索以專利成果、項目報告、工作總結、工程方案、設計文件、教案、病歷等成果形式替代論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點考察研究成果和創作作品質量,淡化論文數量要求。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確實需要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審機構自主確定評審條件。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以及對外語和計算機水平要求不高的職稱系列和崗位,不作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九)突出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注重考核專業技術人才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績效、創新成果,增加技術創新、專利、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決策諮詢、公共服務等評價指標的權重,將科研成果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四、創新職稱評價機制

(十)豐富職稱評價方式。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注重引入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基礎研究人才評價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評價突出市場和社會評價,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才評價重在同行認可和社會效益。對特殊人才通過特殊方式進行評價。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單獨建立基層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委員會或評審組,單獨評審。採用考試、評審、考評結合、考核認定、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十一)拓展職稱評價人員範圍。進一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檔案、人事關係等制約,創造便利條件,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申報渠道。科技、教育、醫療、文化等領域民辦機構專業技術人才與公立機構專業技術人才在職稱評審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企事業單位中經批准離崗創業或兼職的專業技術人才,3年內可在原單位按規定正常申報職稱,其創業或兼職期間工作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打通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符合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參加工程系列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在內地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公務員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

(十二)推進職稱評審社會化。對專業性強、社會通用範圍廣、標準化程度高的職稱系列,以及不具備評審能力的單位,依託具備較強服務能力和水平的專業化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組建社會化評審機構進行職稱評審。建立完善個人自主申報、業內公正評價、單位擇優使用、政府指導監督的社會化評審機制,滿足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以及新興業態職稱評價需求,服務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實體經濟發展。

(十三)加強職稱評審監督。完善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核准備案管理制度,明確界定評審委員會評審的專業和人員範圍,從嚴控制面向全國的職稱評審委員會。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加強評審專家庫建設,積極吸納高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會、企業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健全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嚴肅評審紀律,明確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責任,強化評審考核,建立倒查追責機制。建立職稱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企事業單位領導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建立職稱評審迴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隨機抽查、巡查制度,建立複查、投訴機制,加強對評價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構建政府監管、單位(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綜合監管體系。嚴禁社會組織以營利為目的開展職稱評審,突出職稱評審公益性,加強評價能力建設,強化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

依法清理規範各類職稱評審、考試、發證和收費事項,大力查處開設虛假網站、製作和販賣假證等違紀違法行為,打擊考試舞弊、假冒職稱評審、擾亂職稱評審秩序、侵害專業技術人才利益等違法行為。

五、促進職稱評價與人才培養使用相結合

(十四)促進職稱制度與人才培養制度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職稱制度對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導向作用,緊密結合專業技術領域人才需求和職業標準,在工程、衛生、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教育、翻譯、新聞出版廣電等專業領域,逐步建立與職稱制度相銜接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制度,加快培育重點行業、重要領域專業技術人才;推進職稱評審與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制度相銜接,加快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

(十五)促進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的有效銜接。用人單位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專業技術人才,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各類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的銜接。對於全面實行崗位管理、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對於不實行崗位管理的單位,以及通用性強、廣泛分佈在各社會組織的職稱系列和新興職業,可採用評聘分開方式。堅持以用為本,深入分析職業屬性、單位性質和崗位特點,合理確定評價與聘用的銜接關係,評以適用、以用促評。健全考核制度,加強聘後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六、改進職稱管理服務方式

(十六)下放職稱評審權限。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政府部門在職稱評價工作中要加強宏觀管理,加強公共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減少審批事項,減少微觀管理,減少事務性工作。發揮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科學界定、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職稱的整體數量、結構進行宏觀調控,逐步將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到符合條件的市地或社會組織,推動高校、醫院、科研院所、大型企業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業單位按照管理權限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對於開展自主評審的單位,政府不再審批評審結果,改為事後備案管理。加強對自主評審工作的監管,對於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將暫停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

(十七)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按照全覆蓋、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權利平等、條件平等、機會平等的職稱評價服務平臺,簡化職稱申報手續和審核環節。健全專業化的考試評價機構,建立職稱評審考試信息化管理系統,開展職稱證書查詢驗證服務。選擇應用性、實踐性、社會通用性強的職稱系列,依託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戰略,積極探索跨區域職稱互認。在條件成熟的領域探索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結果的國際互認。

(十八)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切實加強黨委和政府對職稱工作的統一領導。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要把職稱制度改革作為人才工作的重要內容,在政策研究、宏觀指導等方面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各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職稱政策制定、制度建設、協調落實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專業優勢,鼓勵其參與評價標準制定,有序承接具體評價工作;用人單位作為人才使用主體,要根據本單位崗位設置和人員狀況,自主組織開展職稱評審或推薦本單位專業技術人才參加職稱評審,實現評價結果與使用有機結合。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複雜性、敏感性,將職稱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配套措施,分系列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堅持分類推進、試點先行、穩步實施,妥善處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加強職稱管理法治建設,完善職稱政策法規體系。加強輿論引導,搞好政策解讀,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廣大專業技術人才積極支持和參與職稱制度改革,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和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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