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以案釋法丨住客墜樓身亡 酒店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以案釋法丨住客墜樓身亡 酒店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導讀

近日,大新縣法院對該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即判決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以案释法丨住客坠楼身亡 酒店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簡介

大新縣桃城鎮個體工商戶焦某自2016年以來,在縣城租房經營一酒店,並一直辦理和持有《特種行業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等證件。

2017年12月7日,當地47歲的居民嶽某應邀來到焦某經營的酒店,和在那裡住宿的幾個朋友喝茶聊天,下午他們一起到附近餐館吃飯喝酒,晚間又到附近KTV歌廳去唱歌喝酒。次日凌晨嶽某才和朋友回到酒店客房,隨後到一朋友登記入住、未辦理退房的酒店二樓一客房住宿。凌晨5時,酒店保安員發現嶽某已在酒店後門停車場墜亡。

經報警,公安機關通過走訪調查、視頻監控的排查、現場勘驗及結合屍表檢驗,排除他殺,並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決定不予立案。

事發當日,酒店向死者嶽某家屬支付喪葬費2萬元。後死者親屬以未盡到其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焦某酒店作為被告訴至縣法院,要求被告酒店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6萬餘元(包括已付的2萬元)。

被告酒店應訴時辯稱,被告與死者嶽某之間沒有住宿服務關係,被告不負有對嶽某安全保障的法定義務。公安機關經現場勘查證實,事發現場酒店客房房門和玻璃窗完好,排除他殺的可能,嶽某死亡與酒店服務無因果關係。被告酒店經營所需營業執照、特種行業許可證、消防合格證、衛生許可證等各種證件齊全,被告對嶽某的死亡無任何過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原告親屬嶽某雖未按規定辦理入住酒店手續,被告酒店未加以限制,嶽某入住酒店接受住宿服務已屬事實。被告酒店作為經營者,應當向嶽某提供安全的經營場地、服務設施,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同時,法律設定安全保障義務的目的在於平衡利益和分配社會正義,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在於其疏於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該過錯應根據其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進行判斷,安全保障義務應限定在合理的範圍內,而不能無限制的放大為有損害即應賠償。

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嶽某墜樓身亡。對此,原告缺乏充分確實有效的證據支持,不予採信。

在被告酒店經營安全檢驗合格和經營許可的情形下,要求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還要預料室內住宿人員會攀爬翻越窗戶,從而還要對實施這種行為的人發出危險警示,已經超出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故原告要求酒店對嶽某墜樓身亡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丨住客坠楼身亡 酒店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院經主持調解無效後,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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