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當“違建“撞上徵地拆遷,補償該怎麼辦?八種情況被拆遷人須瞭解

查處違建的行動正在全國各地展開著。打擊違建不容置疑的,然當違建與拆遷聯繫在一起的時候,總會有些不單純的存在。雖然不排除有百姓的房屋實屬違建的情況,但受利益驅使,部分徵收方可能會刻意的將被徵收人的房屋或其他建築認定為違建。那麼,當“違建“撞上徵地拆遷,究竟孰是孰非,補償又該怎麼辦?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以下八種情況來看。

當“違建“撞上徵地拆遷,補償該怎麼辦?八種情況被拆遷人須瞭解

情況一:房屋確屬違建

沒有經過任何批准,沒有各種證件,包含土地證、規劃證、房產證等,行為人在某地蓋房時,有關部門明確告知不能,卻執意建造,這種情況確確實實屬違建,錯在被拆遷人。針對這種情況,按照《行政強制法》第44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告知行為人所建造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當然要允許行為人複議、申訴,若複議、申訴期限過了,就按照《行政強制法》第44條處理。

情況二:本不屬違建,但因為拆遷被惡意認定為違建

有一些建築沒有土地許可,但原因在於建造當時沒有土地機關,無法辦土地證。沒有土地證,沒有許可證,也沒有房產證、規劃許可證、建設許可證,隨便以無某證為理由,就被認定成違建了,甚至五六十年代的建築,任憑一說就成了違建。這是第二種情況,錯不在被拆遷方。因為上述的一些證是後來才有的,行政許可、有關法律多是90年代以後才有。一些五六十、七八十年代的房子本來不是違建,那個時候沒有證,但現在不能蓋,而且現在應該要有證,但有關部門沒有給行為人發證,這種情況,應該進行百分百足額補償,哪怕他沒有證!

當“違建“撞上徵地拆遷,補償該怎麼辦?八種情況被拆遷人須瞭解

情況三:客觀上屬違建,確實缺少相關證件,但主觀認知不明

這裡不是說第二種講的六七十年代的房子,而是說行為人本身不知道要辦理這些手續,也沒有人告訴他需要辦理,且有關部門也從未進行過查處處罰,甚至他還可能有個土地證之類的證件,但嚴格來說他還缺少某個證件。這是第三種情況,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是違法,當事人不知道要辦這個證,行政機關又沒有告訴他。此情形,應該按照《行政處罰法》過了兩年就不追究,應該給予補償。

情況四:當事人與政府皆違法

建房時,本來是符合建設許可可以辦理許可證的,噹噹事人去辦理時,有關部門卻不予辦理,甚至連答覆都不給,當事人無法但也建了起來。這種情況,當事人本來可以通過訴訟解決證件問題的,但因為房子也建好了,就沒有去妥善處理了。而本來可建造,就是辦不下來證件,這是典型的政府行為違法導致的違建。這是第四種情況,當事人與政府都有錯,但相對來說,政府責任更大,畢竟政府知道應該辦證且有義務給於辦證。對於這種違建應該給予適當補償。如果當事人去主張權利了,去訴訟了,補償可能會更多。

當“違建“撞上徵地拆遷,補償該怎麼辦?八種情況被拆遷人須瞭解

情況五:當事人違建,但政府默認其行為

當事人違建,但政府默認其行為。確實沒有辦證,但是因為該地區涉及拆遷,就被認定為違建了,這種類型就要找證據。實際上,當事人和政府雙方都有過錯,當事人要證明政府卻有“你建了再說”這樣的說法,找到證據補償問題上就會有很大的轉機。

情況六:建築本身是違建的,但是經過買賣到當事人處的情況

建築本身是違建的,但是當事人是通過正規買賣手段獲取了該建築,且經過很長時間沒有相關部門處罰,就因為涉及拆遷,就被認定成違建了。這是典型的當事人取得違建所有權的案件。這種情況,違建事實雖然存在了,但相關部門先前缺乏作為,拆遷了才說要證,當事人理所應當要獲得補償,這樣才能維持公正公平。

情況七:棚戶區

外省的人,當時沒地方居住,就臨時搭一個棚子,可能是沒辦手續,可能是手續沒辦齊全。進行棚戶區改造時,將它們全部認定為違建。這種情況,除非政府當時明令制止了,如果沒有制止,政府也沒告知,還是應該給予適當補償。行為人在那蓋房子時應該也是經過一兩個部門同意或者默許的,畢竟任何手續都沒有的極少。

當“違建“撞上徵地拆遷,補償該怎麼辦?八種情況被拆遷人須瞭解

情況八:先吊銷其證件,拆遷再做違建認定

實踐中還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當政府徵收不到的時,把當事人的證照吊銷掉,吊銷之後沒證了,建築也就違建了。對於這種“被違建”的情況,當事人要果斷提起行政訴訟,不但要補償還要賠償,甚至還要追究相關領導濫用職權的法律責任。

最後提醒大家,不管自己的房子是否真的屬於違建,都可以找找政府拆遷中的違法行為,從超越職權/未遵守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和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補償明顯不當等六個方面考慮。如遇政府違法拆遷,要堅決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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