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 接受調查、檢驗、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為法定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建立傳染病防控制度,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加強傳染病監測預警,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聯防聯控、群防群控、源頭防控、綜合治理,阻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降低傳染病的危害。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配合醫療衛生機構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危害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措施。”

根據上述規定,筆者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為其法定義務,而對於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