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盾導讀
- 遺囑是我們生前,以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對自己的財產,在將來如何被“分配”所做的安排。近些年來,隨著人們法治觀念的增強,為了避免繼承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糾紛,遺囑的訂立也逐漸多起來。
- 王大媽,本想通過遺囑將房產傳給老三,但最終沒能如其所願!這是為何呢?
事件概述
- 王大媽與趙大爺是兩口子;二人一共生了五個孩子(孩子均已成年);俗話說,男人命短。趙大爺早早地就因病過世了;
- 2012年,王大媽他們家的一棟老房子(由住房與門面兩部分組成)納入了拆遷範圍;
- 為了明確產權,王大媽與五個孩子簽了個聲明,對老房子的產權進行了約定;
- 很快,王大媽一家六口與開發商簽了合同,購買了四處拆遷安置回還房;
- 2015年,王大媽立下自書遺囑,將老房子的一半門面房傳給老三;
- 2016年,王大媽去世;老大等人對老三繼承媽媽遺產有意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依法用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應予承認和保護。但所立遺囑如違反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或者取消了未成年和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份額,處分了不屬於他個人的財產,以及違背了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不予保護;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判
事實認定:
王大媽家的老房子2012年被拆遷;王大媽訂立遺囑時被拆遷的房子已被回還安置,位置具體明確。但,王大媽的遺囑仍然將已被拆遷實際並不存在的老房子中的半個門面房傳給老三,且門面面積與回還面積也不相符。裁判結果:
王大媽的遺囑被認定無效;法盾評析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 房屋被拆除後,其所代表的權利既“物權”消失;
- 自書遺囑如果要做到合法有效,至少在形式上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在內容上,處分的財產權歸屬於立遺囑人,且不違背立遺囑人真實意願、不違反法律政策規定或者有礙公序良俗等。
- 遺囑的訂立看似簡單,但實際上是一項非常複雜的流程作業;一旦有所疏漏,就會像本案王大媽那樣,立了遺囑也白搭;因此,為了保證遺囑訂立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需要我們對相關法律規定全面瞭解;其實更簡便的辦法,就是找個法律專業人士為自己的遺囑把一把關,省心又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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