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 敦煌市電動車交通事故案例4

平安春運 幸福回家 || 敦煌市電動車交通事故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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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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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6日9時許,當事人任某萍駕駛甘FP***6號“新日”牌電動自行車沿國道215線北側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敦煌市古城路與國道215線交叉路口時,與由北向西右轉彎行駛的當事人汪某駕駛的甘FN***2號“寶島”牌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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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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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任某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當事人汪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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