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麼看張小雷被移送審查起訴,罪名變爲集資詐騙罪?

張曉龍


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意味著公安局基本打完收工,檢察院登場。

第一:罪名變更為集資詐騙罪

此前張小雷是以涉嫌非法集資被拘留,以涉嫌非法吸存被逮捕,目前以涉嫌集資詐騙罪被移送審查起訴。說明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收集到了張非法佔有集資款的證據。非法吸存最高判十年,集資詐騙罪最高刑為無期。非法集資不是具體罪名,包含非吸和集資詐騙罪。本案其他部分被告人可能以非法吸存被起訴。

南京警方之所以認定集資詐騙罪,可以確定的是在偵查階段,蒐集到了被告人張小雷使用欺騙手段集資和非法佔有集資款的證據,據南京市公安局介紹,“對張小雷將非法集資款用於個人揮霍的財物進行追繳,依法查封凍結了一批涉案資產。”而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就能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

在該類案件中,警方要證明集資詐騙罪,有兩個關鍵點,一個就是集資人採用詐騙的方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集資;另一個就是證明嫌疑人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比如以超高收益為誘餌,遠超過平臺的正常支付能力集資,資金用於揮霍、並未流向實業,而是用於虛構繁榮、炫富,吸引更多資金。

比如在2018年1月新華網的報道中,其調查指出,張小雷為了維持“高息支付”的鏈條,需要吸引更多的資金支持,虛構了一個“錢寶系”“產業帝國”的假象,涵蓋微商、地產、足球、甘油、共享單車等不同領域。但警方調查顯示,有實際經營的公司只有20餘家,產生的利潤遠不足以覆蓋所需的高額利息,且這些公司大部分是內部關聯交易,極少有外部利潤來源。

另外,警方此前還透露:“錢寶系虛構了“江北智慧城”價值200億,實際成本僅12億的科研用地,商業潛力有限。另外錢寶對外宣傳老山森林公園度假村價值100億,但警方調查其屬於成本僅2億的航空用地,不能商業開發”。另外還有錢寶系收購的甘油廠,實際產能和價值到底如何,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會對這些問題和相關證據逐一核實,同時由於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案卷,也會對該類事實進行質證和核實。

關於被告人非法佔有目的的確定,是認定集資詐騙罪案件的核心問題

在集資詐騙罪案件中,偵查機關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舉證證明被告人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會對該類證據進行系統性的重點審查。證明非法佔有目的,資金用途就是關鍵證據。比如集資人吸引資金後捲款潛逃,或者集資後揮霍,或用於違法犯罪領域,如賭博、販毒、購買槍支等等,都會被認定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從而構成集資詐騙罪。這也是為何集資詐騙罪的處罰要遠遠重於非法吸存的原因。

關於資金用途,目前南京警方的最新表述是“非法集資款主要用於償還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和收益、維持“錢寶系”企業運營成本、支付公司高管高額薪酬、張小雷個人揮霍以及少量對外投資等。”

另外,在2018年1月的新華網調查報道中,部分集資款進入了張小雷的個人賬戶。“錢寶公司線下產品總負責人端某也證實,從用戶吸收來的資金並沒有經過第三方託管,而是進入了企業資金池賬戶和張小雷的個人賬戶”在司法實踐中,資金進入集資人個人賬戶往往會成為證明集資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之一,但是這只是間接證據,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很多非法集資的被告人會使用個人賬戶用於平臺運營,因此,部分資金進入張小雷個人並不能完全說明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最終還要看其是否將資金揮霍、用於違法領域或者隱匿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第二,偵查階段結束,審查起訴階段開始,檢察院是否會改變管轄?

注意,這是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不是正式起訴),說明本案偵查階段結束,公安基本打完收工,檢察院正式登場,檢察院最長有一個半月時間審查決定是否要起訴被告人張小雷等人。期間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每次補充偵查一個月。

司法實務中,檢察院一般都會嚴格全面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所有證據,往往就會發現許多問題需要補充偵查,所以該類案件極有可能退回補充偵查兩次,每次一個月。

另外本案罪名從非法吸存改為集資詐騙罪,涉嫌非法集資的數額達到千億,意味著張小雷最高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那本案就最終可能會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那最終本案如果提起公訴,從刑事案件管轄角度,本案提起公訴的檢察院應該是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而不是區縣級檢察院,鑑於本案移送審查起訴的是的公安機關是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分局,其移送審查起訴的檢察院應該是區縣級檢察院,區縣級檢察院會把案件移送給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法律依據就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公訴部門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後,經審查認為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由案件管理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也就是說,本案審查起訴的時間,存在重新計算,重新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可能性。

第三,被害人律師可申請閱卷了。

在審查起訴階段,張小雷的辯護律師可以不經過申請和同意,就直接到檢察院查閱複製所有案卷材料。同時,檢察院應該在三日內通知被害人,告知其可以聘訴訟代理律師,經過檢察院許可也可以閱卷。

第四,在本階段,如果檢察院認為定罪證據確實充分,會做出起訴的決定。案件就進去審判階段。

媒體消息截至案發,錢寶網累計非法集資總額超過千億元,未兌付集資參與人本金數額300餘億元。

綜上,本案目前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意味這公安機關的主要偵查工作已經完畢,警方認為相關犯罪的事實已經清楚,證據已經確鑿,因此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是本案最終如果起訴,罪名應該就是集資詐騙罪,當然,其他相關被告人可能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起訴。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這很正常。

27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分局依法對“錢寶系”企業實際控制人張小雷以涉嫌集資詐騙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根據南京市公安局提供的信息,張小雷於2017年12月26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南京市公安機關依法對張小雷等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立案偵查。經偵查,現已查明張小雷涉嫌集資詐騙犯罪的主要事實:依託錢旺、錢寶公司建立了網絡平臺——錢寶網,在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通過錢寶網,以年化收益率20%至40%的高額收益為誘餌,設置資金池,以“交押金、看廣告、做任務、賺外快”為名,利用眾多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道,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大量非法集資。持續採用吸收新用戶資金、用於兌付老用戶本金和高額收益,即“借新還舊”的方式維持錢寶網的運營。非法集資款主要用於償還集資參與人的本金和收益、維持“錢寶系”企業運營成本、支付公司高管高額薪酬、張小雷個人揮霍以及少量對外投資等。

我們可以看到南京市最初立案是說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立案偵查,但非法集資不是一個刑法上的概念,刑法上沒有非法集資這個罪名。在實踐中,一般都是把涉嫌非法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列為非法集資犯罪。把這兩個罪歸集在一起,是因為這兩個罪都有一個共同點:都是針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般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兩種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立案標準是: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這三種具其一,就能夠罪。

處罰刑法176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這個定義強調要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什麼叫詐騙方法,就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立案標準是: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處罰: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比較一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期是十年,而集資詐騙罪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變更罪名是經常出現的。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有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三家參與,對法律問題的理解會有不同,但最終由法院說了算。比如,我正在辦理的一個案件,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罪名是盜竊罪,檢察院逮捕和起訴的罪名是信用卡詐騙罪,法院開庭後認為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檢察院就變更了起訴罪名,我認為無罪。

回到本案,從南京市公安局公佈的案情來看,張小雷實施的行為完全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因此以集資詐騙罪移送起訴,檢察院在審查後,將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由法院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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