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 敦煌市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例4

平安春运 幸福回家 || 敦煌市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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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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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6日9时许,当事人任某萍驾驶甘FP***6号“新日”牌电动自行车沿国道215线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敦煌市古城路与国道215线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西右转弯行驶的当事人汪某驾驶的甘FN***2号“宝岛”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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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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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任某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汪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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