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會計-未確認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是否會被暫停扣除

會計-未確認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是否會被暫停扣除

會員:

我公司員工2019年已經在單位辦理過專項附加扣除,如果員工在12月份未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我公司在扣繳員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是否應於次年1月起暫停扣除其專項附加?

大成方略:

《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贍養人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信息。本辦法規定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應當留存五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附件《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說明》第九條規定,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於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進行確認,並報送至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於次年1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稅人確認後再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扣繳義務人應當將納稅人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一併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12月11日發佈的《繼續享受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七大重要提醒》對於問題“我2019年已經在單位辦理過專項附加扣除,明年想繼續在單位辦理,該怎麼辦?”的答覆如下,如您2019年已享受過專項附加扣除政策並需要2020年在單位繼續辦理扣除,您需根據政策享受條件並結合明年您的實際情況,在今年12月份及時關注前期填報信息的變化情況;如有變化請及時修改。為減輕廣大納稅人負擔,稅務機關進一步簡化操作流程,如果您不進行修改,已填報的扣除信息將自動視同有效並延長至2020年。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您明年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生變化,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您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以免對您及時、準確享受政策甚至個人信用產生影響。

綜上,你公司員工2019年已享受過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如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不進行修改,已填報的扣除信息將自動視同有效並延長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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