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0 身患多種疾病,69歲保姆在僱主家病亡誰賠償?

一位69歲的保姆沈阿姨到僱主家上班的第二月,就在一天深夜突然發病身亡。保姆的家人向僱主家索賠26萬餘元,而僱主發現,沈阿姨本身患有多種疾病。更讓人想不到的是,當初這位保姆是冒用妹妹的身份證

簽訂的家政服務協議。那麼法院會如何判決這案件,而作為僱主,又應該如何避免相應的風險呢?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萬承源

保姆送醫後搶救無效死亡

2015年11月,王某考慮到母親年事已高,想找一位住家保姆照顧母親的飲食起居。王某通過家政服務公司找到一位69歲的沈阿姨。同年12月21日晚,王某母親照常吃完晚飯後就先回房休息,誰知第二天一早,老人起床後發現沈阿姨躺在地上,嘴上、身上全是血,叫她也毫無反應。

老人趕忙請鄰居幫忙叫來大兒子,將其送往醫院,最終沈阿姨經搶救無效於2016年1月1日死亡。沈阿姨家人認為,沈阿姨是在從事僱傭工作中生病,作為僱主的王某未及時將其送往醫院救治,錯過了最佳搶救時間,最終導致其死亡,故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26萬餘元。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王某說,事發時自己身在外地,母親已年邁,不識字、不會用手機,當天起床後發現保姆異樣便立即向鄰居呼救,鄰居隨即找到自己的大哥報警並呼叫救護車,後姐姐也趕來一起將沈阿姨送往醫院救治,自己家人已經盡到及時救治的義務,並無過錯。

王某還認為,沈阿姨搶救時經診斷患有多種疾病,其死亡是因自身重病導致。且聘用之初就冒用其妹身份證與自己簽訂家政服務協議,故意隱瞞身體健康狀況和年齡,帶病從事家政服務,應對事故負全部過錯責任。

法院判決僱主賠償3萬元

庭審時,沈阿姨家人承認其確實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協議,入院診斷亦寫明其患有腦疝、腦幹出血、腦積水、蛛網膜下腔出血、高血壓3級(極高危)、吸入性肺炎、上消化道出血,糖尿病病史16年、右下肺部分肺葉切除術手術史等重病。

其於2015年12月31日經家屬簽字確認病危後出院,並於次年1月1日死亡,期間共產生醫藥費53723元。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死者沈阿姨冒用其妹身份簽訂《家政服務協議》,但實際應聘方及提供勞務方均為沈阿姨本人,現其因自身疾病導致死亡,王某、沈阿姨家屬對此均無過錯。

沈阿姨的家人認為是王某家人未及時將其送往醫院,延誤救治時間導致其死亡,王某對其死亡具有過錯,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且王某對救治沈阿姨的陳述與調取的詢問筆錄內容吻合,故法院對其家屬該主張不予採納。

考慮到沈阿姨突發疾病時確係在王某母親家中,且其工作性質為住家保姆,相應的服務利益由王某享有,且沈阿姨家人因其死亡產生了損失,故王某作為其勞務的受益人,應適當分擔損失為妥。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支付沈阿姨家人30000元。

【律師觀點】 與家政公司訂立保姆服務合同,僱主可減少很多風險

對於法院的判決,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認為,法院適用了公平責任處理這起保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徐旭東介紹,從當事人簽訂的《家政服務協議》來看,僱主與保姆訂立的是直接僱傭合同。根據侵權責任法,如果當事人均無過錯,為了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及時解決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可適用公平責任方法。考慮被侵權人的損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合理分擔損害結果。

在生活中,僱傭保姆有不同方式,責任承擔也有所不同。徐旭東介紹,如果通過中介介紹或自己找來保姆,雙方形成個人之間勞務關係,保姆因勞務受到人身損害,其與僱主需要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各自責任。

而如果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家政公司訂立保姆服務合同,則保姆系家政公司的職工,其到僱主家提供保姆服務是履行工作職責,由此造成的人身損害,由家政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從減少自身風險的角度來說,僱主不應只從價格因素考慮,而應選擇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家政公司訂立保姆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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