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江蘇首例縣級留置案是這樣辦結的

留置46天,採取9項調查措施,訊問被調查人40餘次,詢問相關證人110餘人次,調取證據20餘份,鑑定簽名筆跡208個,司法鑑定意見10本,查實涉案金額100餘萬元

3月15日,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建寧小學辦公室原主任王偉涉嫌貪汙犯罪案由海州區監委調查終結,並移送海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此時距王偉被採取留置措施僅用了46天。3月13日,經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王偉開除黨籍處分;同日,經區監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偉開除公職處分。江蘇全省首例縣級留置案順利辦結。

從王偉被留置到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歷時46天,辦案組12名成員齊心協力、高度融合、密切配合,內審組共訊問被調查人40餘次,外調組詢問相關證人110餘人次,調取證據20餘份,最終查實王偉涉嫌貪汙數額共計人民幣100餘萬元。辦案組形成調查卷宗19卷,包括談話筆錄、訊問筆錄60餘份,證人詢問筆錄150餘份,賬目資料等書證10餘冊,司法鑑定意見10本。同時,還形成審理卷宗20餘卷。

1月初,海州區監委成立。心虛的王偉專門找人詳細瞭解監委的職能。“聽說監委成立後,將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想到這些,我心裡越來越害怕。”王偉在經過無數次糾結和思想鬥爭後,主動來到海州區紀委監委交代問題,自述其在擔任建寧小學辦公室主任兼學校報賬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開工程發票、虛列專家指導費、模仿有關人員簽字等方式套取大量財政資金用於個人開支的問題。

海州區監委立即對王偉涉嫌職務犯罪問題開展初步核實。1月29日,經連雲港市監委批准,海州區監委決定對王偉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限自2018年1月29日至同年3月28日。

由於該案是全省的縣級第一例留置案件,沒有成例可循,也沒有現成的辦案流程和文書,辦案組開展每一步工作都要進行充分討論,及時將辦案遇到的問題向市紀委監委請示彙報,在市紀委監委的指導下,穩步推進案件查辦工作。

在訊問過程中,需要告知被調查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並沒有相應的具體文書規範。一時間,辦案組犯了難,大家連夜開會討論。辦案組的12名工作人員中,有4名成員為原區紀委幹部,8名成員為區檢察院的轉隸幹部。一名轉隸幹部提出可以參照檢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義務告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江蘇監察工作運行“1+N”制度體系(試行)》的相應規定,創制文書。於是,辦案組經過一宿的討論,一份《被調查人的權利和義務告知書》被製作出來。

為了完善證據,對涉及王偉模仿簽字的財務憑證需進行筆跡鑑定,如何選擇鑑定機構成為辦案組面臨的大問題。在赴市檢察院技術部門進行專題會辦後,明確海州區監委可以通過市監委轉委託市檢察院進行鑑定。辦案人員用了整整3天時間,梳理出涉及王偉模仿簽字的票據共133張,涉及模仿10個人的簽名共計208個簽名字跡。目前,所有鑑定意見均已出具並告知王偉本人,並作為證據隨案移送檢察機關。

在辦案過程中,海州區監委還做了大量工作:多次進行演練,製作臨時工作證,創制和完善提請公安機關協助執行留置措施函、告知檢察機關函以及認定被調查人從輕、減輕情節請示等各種呈批單、函、請示,多達十幾種文書,修改完善搜查證,完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確保採取留置措施全過程嚴肅、規範。

“此次辦理的全省縣級首例留置案件,有關工作銜接和適用程序中必然遇到一些新問題。為此,省、市監委多次派員現場指導,我們多次召集專題會議,集思廣益,研究留置案件辦理中文書使用、程序規範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中明確,在調查過程中可以採取12項措施,我們在王偉案辦理過程中共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調取、扣押、搜查、鑑定、留置等9項措施,力爭把案件辦成鐵案、樣板案。”海州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區監委主任溫以斌說。(王兆龍 張孟瑞 趙全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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