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法院新闻|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否有效?

法院新闻|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否有效?

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否有效?近日,利川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的案件,经判决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院新闻|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是否有效?

审理认

2016年6月18日,谭某向李某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并由谭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借出人)李某人民币叁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共陆个月,月利率为30%,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谭某在借条上签字捺印。谭某到期后未还款,原告遂起诉至利川市法院,请求判令谭某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审理认

案件审理中,谭某未到庭。利川市法院经调查发现李某于借款当日向谭某的账户只转了28200元(在本地民间借贷中通常有预先扣除一月或两月利息的做法),后李某承认在出借时预先扣除了两个月利息1800元。利川市法院据此判决,谭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8200元及以28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温馨提示:

本地民间借贷中,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一个月或两月的利息较为常见,很多出借人及借款人都未意识到借款的利息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时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为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供稿:汪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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