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為償賭債欲蒙面搶劫 天網恢恢終陷囹圄

【主要案情】2019年初,李某因無法償還賭債而產生搶劫念頭,併網購硅膠頭套、帽子等物意圖實施搶劫。

2019年3月的一天,在Y市A區上班的李某下班後,攜帶強光手電(帶電擊功能)、繩索、西瓜刀等作案工具駕車到距離較遠的Y市B區作案。李某將車停放在遠離作案地點區域後,搭車至B區中心地帶尋找作案目標。

為償賭債欲蒙面搶劫 天網恢恢終陷囹圄

當晚19時左右,李某隨機選擇一出租車,謊稱要搭車去某公司。出租車司機將其送達該公司大門後,李某為順利實施搶劫,指示出租車司機到附近偏僻地點停車,隨後坐後排的李某意圖使用強光手電電暈出租車司機王某,未料啪啪作響的電流聲驚動王某,王某奮起反抗,終因體力不支被李某制服,李某用西瓜刀威脅王某劫得錢財1000餘元。作案後,李某使用抹布擦拭車輛意圖清除作案痕跡。

案發2天后,李某在公司宿舍被公安機關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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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過程】檢察機關以李某涉嫌搶劫罪提起公訴。後法院判決李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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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李某為償還賭債使用暴力搶劫錢財,是典型的搶劫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公共交通工具”不含不小型出租車,本案中出租車是小型出租車,不應認定為“公共交通工具”,不具有加重情節,故法院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符合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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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條:關於搶劫犯罪部分加重處罰情節的認定......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地鐵,輕軌,輪船,飛機等,不含小型出租車。對於雖不具有商業營運執照,但實際從事旅客運輸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認定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職工的單位班車、接送師生的校車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視為“公共交通工具”。

(本案根據真實案例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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