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为偿赌债欲蒙面抢劫 天网恢恢终陷囹圄

【主要案情】2019年初,李某因无法偿还赌债而产生抢劫念头,并网购硅胶头套、帽子等物意图实施抢劫。

2019年3月的一天,在Y市A区上班的李某下班后,携带强光手电(带电击功能)、绳索、西瓜刀等作案工具驾车到距离较远的Y市B区作案。李某将车停放在远离作案地点区域后,搭车至B区中心地带寻找作案目标。

为偿赌债欲蒙面抢劫 天网恢恢终陷囹圄

当晚19时左右,李某随机选择一出租车,谎称要搭车去某公司。出租车司机将其送达该公司大门后,李某为顺利实施抢劫,指示出租车司机到附近偏僻地点停车,随后坐后排的李某意图使用强光手电电晕出租车司机王某,未料啪啪作响的电流声惊动王某,王某奋起反抗,终因体力不支被李某制服,李某用西瓜刀威胁王某劫得钱财1000余元。作案后,李某使用抹布擦拭车辆意图清除作案痕迹。

案发2天后,李某在公司宿舍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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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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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李某为偿还赌债使用暴力抢劫钱财,是典型的抢劫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共交通工具”不含不小型出租车,本案中出租车是小型出租车,不应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不具有加重情节,故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符合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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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本案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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